在代書事務所的日常裡,游代書看過無數的財產糾紛。最讓人揪心的,莫過於親人之間因為一紙借據或一筆遺產爭得面紅耳赤。法律雖然規定了「消滅時效」(權利不行使就會消失),但也溫情地在《民法》中留下了「時效不完成」的緩衝區。這就像是計時器上的「暫停鍵」,讓親情不至於在法律的催促下支離破碎。
一、 夫妻吵架歸吵架,債務時效先「凍結」
——解析民法第 143 條:維繫婚姻的和諧與尊嚴
夫妻之間若存在借貸,要求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發存證信函」或「上法院互告」,無異於逼迫離婚。- 【實際案例】 陳先生在婚前向太太借了 500 萬周轉,並簽了借據,約定一年後還款。兩人結婚 20 年後感情破裂離婚。陳先生主張:「這筆錢已經過了 15 年法律追訴期,我不用還了。」
- 【代書點評】 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根據第 143 條,夫妻間的債權在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時效都不算完成。也就是說,即便這筆債過了 20 年,太太只要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告,權利依然有效。法律不希望你在婚姻中為了討債傷感情,但也保證你離婚後還能討回公道。
二、 沒長輩管的孩子,權利誰來保?
——解析第 141 條:無行為能力人的守護盾牌
如果債權人是未成年人或是受監護宣告的人,而他們恰巧沒有法定代理人,這時時效該怎麼算?
- 【實際案例】 小明 15 歲時父母雙亡,留下大筆保險金債權。由於親戚間爭執不下,小明一直沒有合法的監護人,直到他 18 歲成年。保險公司主張:「當年的保險金請求權(2 年)早就在你小時候就過期了。」
- 【代書點評】 第 141 條這時就是小明的救命索。法律規定,在時效即將屆滿前,如果這孩子沒有法定代理人,那麼自他「成年」或「選定監護人就職」起,六個月內時效都不算完成。小明在 18 歲成年後半年內去討這筆錢,保險公司依法必須支付。
三、 遺產爭奪戰中的時效計時器
——解析民法第 140 條:繼承財產的保護機制
當長輩過世,留下一筆債務或債權,但繼承人之間還在爭執誰有繼承權,或是還沒選定遺產管理人時,時效如果繼續跑,對債權人或遺產本身都很不公平。
- 【實際案例】 林老先生過世前借給老友一筆錢,15 年時效快到了。林老先生過世後,子女為了爭產鬧上法院,導致繼承人遲遲無法登記。老友心想:「等你們官司打完,我的債也剛好過期不必還了。」
- 【代書點評】 第 140 條規定,屬於繼承財產的權利,在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後的六個月內,時效不完成。即便子女們打官司打了三年,只要繼承權一確定,他們還有半年的時間可以去追討這筆父親留下的欠款。

四、 游代書筆記:分家產時,別忘了先清算「快過期」的借據
在實務操作中,我常提醒委託人:「情面要有,但法律程序不能省。」
- 善用「承認」中斷時效: 如果親友間借貸時效將至,又不想提告,可以要求債務人簽署「還款計畫」或「對帳單」。這屬於第 129 條的「承認」,會讓時效「歸零重算」,比上法院溫和得多。
- 注意 15 年大限: 絕大多數的債權(如借款)時效是 15 年,即便有不完成的事由,也該定期盤點。
- 抵押權的五年尾巴: 若您當初有設定抵押權,依據第 145 條,即便一般債權請求權過了 15 年,您還有五年的「寬限期」可以執行抵押物取償。
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但針對親情、或是身不由己的困境,民法確實留了一盞燈。如果您手邊有長輩留下的陳年借據,或是正在處理複雜的家庭財產分割,務必先檢視這些時效條款,別讓原本屬於您的權益,隨著時間無聲消逝。

時效中斷VS.時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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