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判決後的遺憾:刑事的正義,民事的補償
2023 年底,那場發生在新北校園內的割頸悲劇,至今仍是台灣社會心中揮之不去的痛。隨著案件進入司法程序,許多人對於少年法庭的判決感到深切的遺憾與不解。為何奪走一條人命,在未成年量刑仍與成人有明顯差距?
這種刑度與人命不成比例的落差,讓無數家屬與民眾感到憤慨。然而,在刑事正義似乎缺席的陰影下,我們不能忽視另一個法律戰場:民事損害賠償。既然刑事責任在保護少年,那麼民法第 187 條就是為了保護受害者而生。今天,我們不談感化教育,我們談家長最直接的痛:錢與責任。
二、 誰該為這把刀負責?民法第 187 條的連帶重擔
法律上,乾哥雖然未成年,但他具備判斷是非、預見揮刀後果的識別能力,因此必須為自己的不法侵害行為負責。然而,一名國中生通常名下無產,為了不讓被害家屬領到一張債權憑證的廢紙,法律在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設下了嚴厲的連帶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意味著,乾哥的父母必須與兒子站在一起,共同承擔那筆可能高達千萬的賠償金。受害家屬可以選擇不理會沒錢的小孩,直接要求父母全額買單。
三、 乾妹的加入:教唆者的共同侵權與集體責任
本案最令人憤怒的莫過於乾妹的角色。在民事法視野下,她絕非路人。依據民法第 185 條,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只要判定乾妹的言語是導致悲劇的導火線,她與乾哥在法律上就是共同侵權。這意味著乾哥及其父母與乾妹及其父母這兩組人馬,將對受害家屬負擔全部連帶責任。被害家屬可以向這兩對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全額賠償。
四、 父母能脫身嗎?監督未疏懈是幾乎不可能的防禦
民法第 187 條第 2 項雖有一條逃生路徑,若父母能證明自己監督並未疏懈,則不負責任。但在本案脈絡下,這條路幾乎被封死。孩子能隨身攜帶彈簧刀入校、甚至在校內反覆亮刀,家長若辯稱我有教好,在法律實務上極難被採信。法律預設父母有錯,家長必須拿出極強證據證明自己平時有嚴格管教。對於殺人重罪,法院幾乎不會認可父母已盡監督義務。
五、 賠償金:白髮人送黑髮人的生命帳單
這場官司的賠償金額,將是這兩對父母這輩子最沉重的債務。除了實際支付的殯葬費用與醫療支出外,更包含精神撫慰金。面對孩子在校園遭逢死劫,父母的精神痛苦無法計量,實務上這類指標性案件的慰撫金判決往往是數百萬起跳。此外,被害少年原本未來成年後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也將折算為現值由加害方一併承擔。
六、 游代書的沈重呼籲:當保護淪為惡行的盾牌
面對校園割頸案,我在此沈重呼籲:教養,從來不是學校單方面的責任。當孩子帶刀上學、甚至動手行兇時,家長若平時對偏差行為視而不見,事後再用我都有教來規避民事責任,不僅法律不容,社會情感更難以接受。家庭教育的失靈,如果不需要付出足以銘記一生的代價,那麼法律所追求的監督責任將形同虛設。
更進一步思考,針對未成年保護的法律,是否已到了必須修法的轉捩點?法律應該保護弱者,而非成為惡意加害者的避風港。我們應反思:對於惡意、殘暴的傷人行為,是否仍應享有法律給予未成年的保護傘?
正如民法規定,如果一個未成年人施用詐術讓人誤信其已成年,他便不再享有受特別保護的權利。這背後的邏輯很簡單:既然你已有心作惡與隱瞞,法律就沒必要再保護你的不誠信。
同理,當一名少年能攜刀、教唆、甚至冷血地割頸奪命,其表現出的惡意與心機,早已超越了法律對未成年人那種單純、無知的預設。既然行為已具備成人的冷酷,為何其法律責任卻要躲在少年的標籤下打折?
我們呼籲立法者重新審視:對於涉及生命權的惡意犯罪,法律應收回對加害人的特別優待。唯有讓責任與行為對等,讓失職的父母承擔起傾家蕩產的風險,這場校園悲劇留給社會的,才不只是無盡的遺憾與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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