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動產交易中,屋主與仲介簽署的「委託銷售契約書」多半是仲介預先印好的定型化契約。由於條文並非雙方對等協商,屋主常在不知情下簽了賠償責任過重、甚至剝奪處分權的條約。為了平衡這種不對等,民法第 247-1 條 成為屋主捍衛自身權益的最強法律防線。
一、 法律核心:民法第 247-1 條如何保護屋主?
這條法律專門對抗「欺負人」的合約條款。只要定型化契約內容出現以下情形且顯失公平,該約定即為無效:
- 免除或減輕仲介責任:如「房屋漏水或瑕疵,仲介概不負責」。
- 加重屋主責任:如要求與勞務顯不相當的鉅額違約金。
- 限制屋主行使權利:如剝奪屋主最後「不賣」的決定權。
- 其他重大不利益:如定義模糊的長期交易限制。
二、 屋主實戰:拆解仲介合約中的三大陷阱
根據第 247-1 條的精神,屋主應識別並排除以下不對等條款,確保決定權牢牢握在自己手中:1. 「出價達標即成交」的強制性
部分契約約定「買方出價達底價時,仲介得逕行代收定金,視為契約成立」。
- 法律風險: 這限制了屋主審核買方條件(如付款進度)的權利。
- 優化建議: 應要求改為「收受定金須經屋主書面同意或親自簽收」,確保屋主有最後簽約權。
2. 「違約金」的實報實銷
專任委託若約定屋主反悔不賣,必須賠償全額 4% 服務費。
- 法律風險: 仲介報酬應以「成交」為前提。未成交即索取全額佣金,顯然加重屋主負擔。
- 優化建議: 應主張違約賠償以仲介實際付出的廣告費、清潔費(或現場布置費)及合理勞務為限。屋主有權要求仲介提出單據,而非概括接受全額賠償。
3. 「帶看期滿條款」的合理限制
條款若規定「期滿後一年內,凡曾由本公司帶看之客戶成交均需付佣」。
- 法律風險: 限制期過長或「帶看」定義不明,會嚴重影響屋主未來的交易自由。
- 優化建議: 應要求仲介提供書面帶看清單,且限制期通常以 3 至 6 個月較為合理。
三、 一般委託 vs. 專任委託:優缺點深度解析
屋主應依據自身銷售目標,選擇適合的委託模式:
1. 一般委託
概念: 屋主可以同時委託多家仲介銷售,且屋主保有「自售權」(自己找買方成交)。
- 優點:
- 通路廣、速度快: 多家仲介同時在市場上幫你找客戶,理論上觸及買方的機會最高。
- 高度自由: 屋主可以隨時撤換不積極的仲介,且如果鄰居、朋友想買,可以免去服務費直接成交。
- 資訊對稱: 透過不同仲介的回報,屋主可以掌握更真實的市場價格動向。
- 缺點:
- 價格踩踏: 仲介為了搶先成交,可能私下削價吸引買方,導致市場價格混亂,買方會產生「屋主急售」的壓價心理。
- 服務資源少: 仲介因為沒有「保證收佣」的預期,通常不願投入高額廣告費、VR 拍攝或房屋清潔,僅作基本刊登。
- 安全隱私低: 鑰匙分發給多家仲介,帶看行程雜亂,屋主需面對多組窗口,時間成本極高。
2. 專任委託
概念: 在約定期間內,僅委託單一仲介公司銷售。屋主禁止自售,亦不得委託其他仲介。
- 優點:
- 資源全力投入: 仲介有成交保障,通常會投入最高規的行銷資源(如:精美攝影、投放 FB 廣告、安排專業現場清潔與布置)。
- 守價能力強: 只有一個窗口對外,價格整齊一致。仲介為了拿到最高佣金,更有動力幫屋主爭取高價,而非急著賤賣。
- 過濾優質客: 仲介會先審核買方的財力與誠意,避免無謂的帶看,維護屋主的生活品質。
- 缺點:
- 風險集中: 如果委託到的經紀人不積極或專業度不足,房子會被「鎖死」在合約期內(通常 3-6 個月),白白浪費銷售黃金期。
- 自售受限: 就算屋主自己找到買家,法律上仍必須透過該仲介成交並支付服務費,否則即構成違約。
四、 結論:屋主簽約的「護身」建議
透過 民法第 247-1 條,屋主在簽約時應掌握以下主動權:
- 直接劃掉不合理條文:涉及「自動轉專任」、「預設代收定金」或高額違約金的字眼,應要求刪除並由雙方蓋章證明。
- 明確報酬給付點:註明服務費是在交易哪個階段支付,而非剛簽約都還沒收到款項即給付。
- 拒絕放棄審閱期:堅持至少 3 天的審閱權,看清楚每一項細則。
提醒大家簽約前務必仔細審閱,並自己填上日期不要留空,游代書就有遇過客人諮詢,遇到非連鎖的小房仲,簽委託時說好三個月,但賣方沒自己親手寫上日期,事後房仲擅自寫成委託一年,幸好最後有證人願意出面跟line紀錄可以佐證。

游 代 書 地 政 士 事 務 所
電 話:04-25324575
信 箱:you25324575@gmail.com
地 址:台中市潭子區中山路一段149號
臉 書:https://www.facebook.com/share/1DH4gkpKKy/?mibextid=wwXIfr

游代書地政士事務所官方LIN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