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哥大忠是我阿公的長孫,他的爸爸與我媽媽是同父異母的兄妹關係,他的爸爸(即我的舅舅)是我阿公的長子,順理成章的,表哥大忠是我阿公的長孫,表哥大忠既屬我阿公的長孫,按農業社會約定俗成的傳統就有了所謂【長孫多一份】的【大孫田】,即俗話説的【大孫頂尾子,財產多一份】,表哥大忠並沒有例外,因此在他很小的時候就受贈【登記】有一筆土地。
首先該【大孫多一份】的民間習俗與我們民法的繼承規定(1138~1139)不相符合,其次按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説【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的反面解釋(意指法律優先於習慣),因此傳統農業社會的長輩(阿公)通常要在他生前即委託土地代書(現在稱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辦理(贈與)的土地移轉登記,有些另有其他考量的也可以透過生前預立遺囑的方式於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達成【大孫多一份】的任務。
【大孫多一份】是過去傳統農業社會的習俗,該習俗隱有權利義務合體,一般來説【大孫】是既能享受權利也要負擔義務,於政治學理説權責相符,相信【大孫】多一份似乎也隱藏有【《負有負擔》贈與】的法律關係,該【負擔】是宗法傳承及祭祀先祖,是儒家慎終追遠文化的具體表現,雖然就當下兩性平權的角度來説會有相當大的爭議,由於女男共同撐起一片天,由於俗話也説【孤陰不生,獨陽不長。】
一般來説,【長孫多一份】的執行總要在長輩(阿公)的生前辦理不動產贈與的移轉登記,由於我國不動產的立法方式採【登記發生效力】及民法繼承制度業已廢棄相關封建思想的所謂【宗祧繼承】,關於大孫田的生前贈與於法律上來説雖然很很簡單,然而於事實上卻有一些困難,除了考量移轉登記的税金外更有其他林林總總的【變數】,因此有人退而求其次的改採生前預立遺囑於死後發生效的變通方式,但是不得違反民法有關特留分(特別保留分)的規定。
我一向非常不認同民法的【特留分】制度,但是理由並不是迴護【長孫多一份】的該有背兩性平權及不合時宜,而是關於人性尊嚴的所謂【自由意志】,我們想想,生前財產要給誰是我們的自由,怎麼要由國家來比手畫腳,生前最愛自己是天經地義,死後要如何分配遺產也是,怎麼忍心違背往生者的意願,這是時代潮流,也是英國梅因所説關於【由身分到契約】的真諦(註1)。
表哥大忠的那塊【大孫田】在我阿公生前就被我賣了,由於表哥大忠為人做保而有即將面臨法院拍賣的所謂【急急如律令】。(註2)
註1:關於遺囑特留分的相關爭議,阿丙0.6在UDN部落格有幾篇不甚成熟的看法,例如:a.【特留分制度猶存,人性尊嚴失分】https://blog.udn.com/u0928928469/180064149
b.【淺析名家瓊瑤身後財產繼承】https://blog.udn.com/u0928928469/181478440。
註2:民國75年服完(加長型)的兵役後,曾經短暫的有一年多時間跟隨我父親學習土地代書業務,表哥大忠的該【大孫田】幾度面臨農會聲請法院拍賣,雖然他不是向農會借錢的【債務人】卻是心甘情願提供土地的【義務人】,於無可奈何的情境下,我幫他賣了,民國70年間該筆價值數百萬元的土地,結算時僅殘餘十幾萬,該段【撲朔迷離】的故事有機會再與大家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