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焦點─死刑在台灣Ⅱ
2003年 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法務部統計指出,從1998~2003年10月的6年之間,台灣先後槍決97名死刑犯,但執行人數已逐年遞減。
統計顯示,執行槍決的97名死刑犯中,35人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罪,7人犯毒品罪,34人犯殺人罪,13人犯擄人勒贖罪,6人犯強制性交並殺害被害人罪,2人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罪。
統計指出,死刑犯全部為男性,64%有犯罪前科,年齡層以逾30歲至40歲者最多,佔42%,20至30歲與逾40至50歲者,分別佔29%與28%,犯罪動機除以投機圖利製造、運輸、販賣毒品者外,多為一時觀念錯誤及性情暴戾者。
統計同時顯示,死刑犯自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至三審定讞執行,偵審執行所經歷時間平均約66個月,較一般刑事案件平均經歷11、12個月高出5、4倍之多,足以說明死刑執行極為慎重,是求其生不可得的必要之惡。
廢除死刑已是世界潮流趨勢,也是人權的普世價值,行政院研考會2001年5月23日~24日對1,213位民眾進行「民眾對廢除死刑的看法」電話訪問,結果顯示71.1%民眾不贊成廢除死刑,45.0%民眾認為廢除死刑對提升台灣的國際人權形象並沒有幫助,41.8%民眾贊成將死刑廢除,改處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延伸閱讀1:死刑存廢爭議~全球死刑狀況Ⅰ~Ⅳ);(延伸閱讀2:死刑存廢爭議~台灣的死刑犯Ⅰ、Ⅱ)
關鍵字: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