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有一群特殊的人,他們被稱之為包衣,包衣顧名思義就是皇家的奴才,但這並不說明包衣的地位就有多低下,相反,包衣在當時的社會還具有一定的優越性。首先,我們必須先了解滿清文化,在滿州「奴才」這兩字,源於滿清特有的八旗制度,這是一種在八旗組織內部的奴隸人身領屬制度,它確立了滿族的主僕關係,維護了其貴族階級的絕對權威。
「包衣奴才」的起源
包衣是滿文booi 的音譯,boo 是滿語「家」的意思,i是虛詞「的」的意思,合起來即為「家的」。包衣本身是一個形容詞,但在滿洲與清朝的文獻中,包衣代表的是一個身份。在滿族的社會中,包衣除了可視作家人的一部份外,同時亦可視作奴僕,但滿文另有一個名詞也是有奴僕的含意-阿哈(aha),包衣阿哈中男的叫做「包衣捏兒麻」(booi niyalm a),女的叫作「包衣赫赫」(booi hehe)。在清朝入關前滿文的檔案中有寫作包衣(booi)、包衣人(booi niyalma) 與包衣阿哈(booi aha)幾種,而在八旗制度與清代的皇室機構內務府裡也分別可見到包衣牛錄(booi niru)、包衣按班(booi amban)等字樣。由此可推知,滿洲人在使用包衣這個名詞時,有分籠統性的使用與專指性使用兩個層面。而在實際意義上,一方面,包衣是滿族氏族社會裡的家奴,另一方面,包衣是清朝統治階層裡的臣子。
關於包衣的來源,在入關之前主要分為幾種,有的是戰爭俘獲,有的是罪犯子孫,有的是分撥,有的是占取,入關之後又有投充。包衣的身份也不僅僅局限於漢人,滿人也有包衣。凡編入包衣的,子孫世世永在包衣,惟遇立功績,或罪案昭雪,或其他原因,才可以「發出包衣」。
包衣的組織最初也很簡單,包衣之上只統以包衣大。後來改同八旗一樣,最下層的稱為「包衣下人」,其上有「包衣大」,「包衣大」之上又有「包衣佐領」,「包衣參領」。包衣佐領原名包衣牛錄,是八旗制度創立後隸屬於旗主的一個組織單位,他的組織,人數,與旗分佐領即普通牛錄相等。
入關以後,滿洲八旗因統屬不同,地位不同,分為二等:天子親領的鑲黃、正黃、正白為上三旗,其餘正紅、鑲白、鑲紅、正藍、鑲藍為下五旗。各旗屬下的包衣也分為兩個系統:上三旗的包衣稱為「內務府屬」,負責管理京城的事務;下五旗的包衣稱為「王公府屬」,駐紮全國各地,協助管理地方事務。
內務府包衣的女子享有其他下五旗和漢人沒有的一項福利,就是選秀女。在清朝選秀女分兩種:一種是又戶部主持的選秀女,選的是八旗的秀女,三年一次,選的是皇后妃嬪;而另一種是內務府主持的選秀女,一年一次,選的即是宮女。
包衣的職務是管家務,供差役,以及隨侍,所以內務府的職守也不外於此。然而在中國歷代皇室,這些事原是屬於宦官職掌的,所以包衣制在實際上是同宦官制度有類似的地方的。
天聰三年九月初一日,《東華錄》有「皇帝包衣下」之語,順治八年七月初一日,世祖諭有「朕之包衣牛錄下」之語,全是指內務府屬而言。清朝的包衣雖是皇家奴才,但在實際情況中,因為容易接近皇帝,且皇帝也認為是「自家人」,往往都會受到很大的恩典,一些重要的職位非包衣奴才不能勝任,所以名為包衣,卻也有著獨特的身份地位。
後來清朝政權穩定後,還出台了政策限制了主人的權力,他們只能獎罰自家包衣,但無權殺害、買賣、交換、贈送,包衣還可以由主人推薦做官。滿人本來數量並不多,諾大的國家總是需要人來管理的,一直跟隨的奴才,肯定比普通漢人可靠,因此許多的包衣就開始進入仕途。
在清朝確立統治政權後,許多漢人祭天發誓脫離漢族加入滿族而成為了旗人,這樣也就成了掌管各旗滿清王公、貝勒的包衣奴才(就為了能有更大的晉升空間),其所生的女子優先供主子選取為妾,要是命好一點的話掌旗的親王即位成了皇帝,那可就是屬於皇上的奴才了,要知道包衣奴才是從一開始就能夠為這些主子們辦事的,大到殺人放火、小到為主子洗腳更衣,畢竟一直在身邊伺候自己的才是最值得信任的,皇帝也不例外。像《紅樓夢》作者曹雪芹的家庭富貴之極,卻是一個奴才世家,祖上在滿清入關時就加入了旗籍,隸屬於滿清正白旗,還有雍正時期的大將年羹堯,這都是通過包衣奴才的身份而獲取皇帝對他們的信任。
在清朝出身包衣,不管之後官職多高,始終都是奴才,都要對主子盡責任。當然也有一些立過大功的包衣及其後代會被皇帝加恩除去奴籍,抬入滿洲八旗,這就是我們常聽到的抬旗。抬旗還包括下五旗抬入上三旗。
哪怕是做到了封疆大吏、位極人臣在主子面前也只能自稱奴才,不過這也不是誰相稱就能稱的,漢族大臣未加入旗籍的就不能自稱奴才,在乾隆皇帝時期有兩個大臣,一個叫做天保、一個叫馬人龍,共同上奏章,開頭是這樣寫的「奴才天保、馬人龍」,乾隆皇帝看完奏章大為生氣,斥責馬人龍是冒稱的奴才,由此可見奴才的自稱在皇帝面前是何等的殊榮。
現在看來包衣制度是清朝封建統治的糟粕,但在當時的包衣們覺得可以當皇帝的奴才是很光榮的一件事,說白了還是人的趨利性,因為從中能得到更多的好處。這是人性,千古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