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 法院為前向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020年12月30日修法後) 2020年跨年前夕,一直充滿爭議的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相關規定修正草案被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後的法規相較於過往顯得更為完善、沒爭議。繼刑法的通姦除罪化後,民法在保障國人婚姻與家庭方面也做出了重大改變。這邊指的改變並非法條上的變革,而是國人們將來在面對婚姻危機時心態上出現的轉變。
法定財產制為何那麼受國人歡迎?
選用法定財產制,離婚後會發生什麼事?
下面的例子,除了帶大家了解財產該怎麼分配,也可以更容易明白這麼規定的用意:
小晴和丈夫
結婚後,就辭職在家做個全職的
家庭主婦,專心料理家務、帶孩子,生活開銷全仰賴丈夫一個人的收入。
結婚十年後,小晴發現丈夫外遇了,崩潰想提出
離婚,但丈夫告訴小晴像她這樣離開職場多年的中年婦女又有孩子要帶,外面根本不太有公司敢聘用她,甚至收入很難負擔母子的開銷。倒不如繼續當個「花瓶妻子」,至少不會有
經濟方面的問題。
所幸絕望的小晴找到了
晚晴法律專業
律師團隊,得知就算自己沒工作,在這段婚姻關係中還是有付出心力,因為要不是自己在家帶孩子、做家事,對方根本沒辦法專心認真賺錢。所以小晴
離婚後依然可以分得丈夫一半的
婚後財產。
結算後發現,在兩人
結婚期間,丈夫得到的
財產為1000萬、
債務300萬,
財產中的100萬是繼承而來。小晴除了母親贈與的房屋(價值2000萬),就沒有其他婚後財產和
債務。依法規定,
無償取得的
財產不能包含在
婚後財產內,所以丈夫的
婚後剩餘財產為600萬(1000萬-300萬-100萬),小晴為0。相加除以二後可以得知,兩人在
婚後可分得的剩餘財產是300萬。因為小晴的帳面婚後
財產是0,所以她可以在
離婚時向丈夫請求300萬的
婚後財產。
當然,如果覺得
平均分配不公平。可以向
法院請求調整或免除另一方的
分配額。
筆者在這裡舉個
分配不公平的簡單的例子供大家參考:
甲男和乙女
結婚後,甲男成天游手好閒,甚至
外遇不斷,乙女則是拼命工作賺錢養家。某天,乙女因受不了和甲男協議
離婚。由於甲男沒工作,
婚後財產是0,乙女婚後財產為500萬。
在這種「其中一方對
婚姻不負責」的狀態下,離婚後還能平白無故拿走前配偶一半的
財產,怎麼看都覺得
不公平。在這種時候,乙女就能請
法院介入,協助評估甲男的分配額度。
另外,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
一身專屬的
請求權。只有
離婚夫妻當事人有資格行使這個
權利,不能隨便讓給別人或被
繼承。
連
最高法院都這麼判了,我們就知道想隨便將這個
請求權轉讓給別人或想代替他人行使是行不通的。雖然沒辦法代位行使
權利,但郭女該還清的
債務還是要還,不能因為不想還錢就遲遲不向前夫追討那800萬元。
這個
案件最後以調解收尾,筆者也不清楚最後郭女到底有沒有行使
請求權以利自己還清
債務。
另外補充一點:
剩餘財產分配
請求權是有時效的,
知道差額後如果遲遲不請求,兩年後就會失去追討的資格了。
不知道差額的狀況下請求權時效則是五年。
對於一對家庭和樂幸福美滿的
夫妻來說,這大概是一輩子不會碰到的
法條。但不管用不用得上,都應該對這樣的法條規定有一定的認知。台灣2019年的離婚率為千分之2.31(數據來源:
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為全球第二高。意味著每1000對夫妻中,將會有2~3對夫妻選擇
離婚。
修法後有什麼改變?
前面提到小晴的例子,雖然丈夫外遇,但至少還知道要認真賺錢養家。實務上曾經出現結婚後完全不幫忙做家事、沒工作賺錢,還外遇拋家棄子的狀況。他們甚至不需要擔心離婚,因為就算如此不負責任,可以在離婚後可以挖走配偶一半的血汗錢。
在最一開始,其實
立法者早就思考過這樣確實會產生
不公平的狀況。所以在
條文內特別聲明「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
分配額」。即便這樣的補充看似完善,但還是存在著諸多爭議與漏洞。因為每個人對不公平的定義不盡相同,如果沒有明確的
文字敘述,在案件審理時就必須完全仰賴
法官的
自由心證。就會出現同樣的狀況卻因為面對不同
法官,產生完全不一樣結果的問題。
修法後的條文中,指出法官在判斷是否公平時,可以參考以下六大因素:
①家務勞動
②對子女的教養照顧
③對家庭的付出
④同居與分居時間長短
⑤婚後財產取得時間
⑥雙方經濟能力
有了這些
審判依據,將來當事人在提起
訴訟時,可以先從
條文內的敘述來著手進行蒐證,
法官也可以直接用這些條件來判斷是否有平均分配會
不公平的狀況,更符合
法律的明確性原則。
所以,這次的
修法只是讓法條整體看起來更明確清楚、有
說服力。早在
修法前法官就會依照常理來自行判斷平均分配是否
公平了,並非修法後才開始限制對
婚姻無貢獻者的剩餘財產分配
請求權喔! 雖然在傳統觀念中,離婚是結束一段
姻緣。但換個角度想,也許那是下一段
姻緣的展開,所以筆者不認為
離婚一定是壞事。與其為了
未成年子女維持一段不幸福的婚姻,倒不如
和平分手,做子女們的好榜樣,如果將來他們碰上類似狀況也能有智慧的處理。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