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希望孩子談戀愛,該怎麼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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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之前,筆者只想問父母們究竟想告對方甚麼罪?誘拐未成年子女
孩子好好的沒翹家也沒和人發生關係,何來的誘拐
如果交往對象是同班同學呢?是不是對方也可以反過來提告

筆者今天就在這裡為父母們提供幾個目前比較常見的未成年子女交往時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未成年性行為

刑法第 227 條(與幼童性交、猥褻罪)
  1.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大家常常以為18歲以後從事性行為才合法,這觀念其實不太正確。合法性行為年齡跟女生可以結婚的年齡一樣都是16歲。如果子女已經超過16歲了,並自願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為,父母是沒辦法提告的。
另外,如果與未成年子女發生性行為的對象也是未成年人。依照刑法第227-1條規定,可以減輕免除其刑刑法第18條也規定了不同年齡的當事人責任能力也不相同。(延伸閱讀:【刑法】責任能力

讓子女離開原生家庭?

依照子女本身的意願,分為兩個法條來規範。一個是子女本身同意的和誘罪,另一個則是用不當手段使子女脫離家庭的略誘罪。因為父母有義務要照顧子女到年滿20歲,所以在未成年人20歲以前,都不能讓他們脫離家庭,以免觸法
第 240 條(和誘罪)
  1.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3.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已經結婚的未成年人,依照第二項來處斷。
今天如果只是單純和交往對象出去玩,對方也沒有不給子女回家的意思,也從來沒有在外面過夜,那就不會成立略誘罪。之前在新聞上常看到的「爺孫戀」就從來沒有被告過,或許在外人眼裡觀感不好,但他們從來沒做過任何違法行為,想告也是告不成的。
刑法第 241 條(略誘罪)
  1.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3.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略誘,使用強制手段的意思,暴力、欺騙、恐嚇等都屬之。
略誘罪刑責比前面的和誘罪來得重,甚至還特別規定了只要沒滿16歲的子女離開家庭,不管是略誘還是和誘,都要依照略誘罪來處斷。考量到比較低齡的孩子心智尚未成熟,不會思考太多,才做了這樣的規定
另外,如果是父母中的其中一人惡意讓子女脫離另一方。讓另一方無法行使親權,不能對子女保護教養。那是犯了略誘罪,需要負相當的刑事責任

發現自己的孩子在學校偷交了男女朋友,父母會感到擔心也是正常的。不過,大人們能做的也只有守護他們、發現他們受到侵害時替他們提告。口頭上的限制或禁止也許能暫時管制子女們的行為,但約束不了他們的內心。
其實只要沒有違法,父母們都不用特別在意子女交男女朋友的問題。羅密歐與茱麗葉的故事大家都知道,越是限制,兩人就更不想分開。還要想更多辦法來躲避父母的目光,這樣反而更容易影響學業。
曾經有國中老師分享自己的經驗,小孩子戀愛就跟家家酒沒兩樣。玩膩了自然會分開,越不讓他們在一起也只會黏得越緊。而且讓他們學習與異性交往也不是甚麼壞事,這樣他們成年後在挑選伴侶時也會更加注意。而且,如果在子女成年前拼命限制他們不能與異性交往,等到他們成年後,也會有很大的機率一直擔憂孩子們怎麼都還沒有論及婚嫁。
看完上面的說明後,爸爸媽媽們知道自己能用甚麼法依據提告了嗎?如果還是有其他不了解的地方,歡迎播打下方的諮詢專線和我們聯繫。讓專業律師就您的情況來分析應該用什麼樣的法條保護您的孩子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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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姻方面的煩惱嗎? 想寫離婚協議書卻無從下手? 老公外遇不知道該怎麼用侵害配偶權來對付小三? 被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弄得焦頭爛額? 孝親費到底要給多少才算合理? 不想為了遺產問題和家人兄弟姊妹撕破臉? 您所關心的問題,就由我們來一一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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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們人民提起刑事訴訟不用花半毛錢,但不代表沒有成本,這種看起來很簡單的案件花費至少也要四位數起跳。於是特別立法規定遇到這種小到沒懲處必要的刑事案件,如果犯嫌又是初犯且態度良好,檢察官可以自行決定不起訴。
不少因配偶通姦問題委任律師處理案件的朋友們擔憂的跑來事務所關切,深怕自己只能放任配偶與外遇對象為所欲為卻又拿他們沒轍。 其實不需要這麼恐慌,因為通姦除罪後,對我們的日常生活並不會有太大的影響,甚至將來在求償的蒐證上也會比較有利。為什麼呢?讓我們來看看下面幾個問題。
依民法第1118-1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第一項第二款)。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第二項)。
如果各位朋友感覺自己在網路上被他人公然侮辱時,歡迎撥打下方諮詢專線與我們聯繫。就算是很簡單的案件,在提告前的蒐證還有狀紙的撰寫都不容許馬虎,有專業律師的幫助,可以讓您在訴訟上更有機會取得勝訴的判決。
釋字791號可以說是我國司法上的重大突破,也證明了法規是有在進步的。這樣的改變對大多數人來說可能都不太習慣,但也不用太過恐慌,因為法律本來就會一直與時俱進。將來在適用上如果存在著其他漏洞,也會想辦法立新法或用現存法律來彌補。
之前的文章曾經提到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這代表著,如果丈夫外遇,妻子可以只對第三者提告,不用擔心告訴不可分原則害丈夫也被牽連(即便通姦是兩個人都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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