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性行為
刑法第 227 條(與幼童性交、猥褻罪)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讓子女離開原生家庭?
第 240 條(和誘罪)
-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已經結婚的未成年人,依照第二項來處斷。
今天如果只是單純和
交往對象出去玩,對方也沒有不給子女回家的意思,也從來沒有在外面
過夜,那就不會成立略誘罪。之前在新聞上常看到的「爺孫戀」就從來沒有
被告過,或許在外人眼裡
觀感不好,但他們從來沒做過任何
違法行為,
想告也是告不成的。
刑法第 241 條(略誘罪)
-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略誘,使用強制手段的意思,暴力、欺騙、恐嚇等都屬之。
另外,如果是
父母中的其中一人
惡意讓子女脫離另一方。讓另一方無法行使
親權,不能對子女
保護教養。那是犯了
略誘罪,需要負相當的
刑事責任。
發現自己的孩子在學校偷交了男女朋友,父母會感到擔心也是正常的。不過,大人們能做的也只有守護他們、發現他們受到
侵害時替他們
提告。口頭上的限制或禁止也許能暫時
管制子女們的
行為,但約束不了他們的內心。
其實只要沒有
違法,父母們都不用特別在意子
女交男女朋友的問題。羅密歐與茱麗葉的故事大家都知道,越是
限制,兩人就更不想分開。還要想更多辦法來躲避父母的
目光,這樣反而更容易影響學業。
曾經有國中老師分享自己的
經驗,小孩子戀愛就跟家家酒沒兩樣。玩膩了自然會
分開,越不讓他們在一起也只會黏得越緊。而且讓他們學習與
異性交往也不是甚麼
壞事,這樣他們成年後在挑選
伴侶時也會更加注意。而且,如果在子女成年前拼命限制他們不能與
異性交往,等到他們
成年後,也會有很大的
機率一直擔憂
孩子們怎麼都還沒有論及婚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