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4|閱讀時間 ‧ 約 10 分鐘

未滿20不能外宿?父母提告「和誘罪」的七個故事

    大野狼與小白兔主題圖,感謝安宅手繪
    大野狼與小白兔主題圖,感謝安宅手繪

    第一個故事

    我跟男友都是19歲、大一,剛在一起沒多久。 男友原本在美國上大學,因為這學期在台灣上課,有時間就會陪陪彼此讀書。 我家裡從小就管得很嚴,爸媽知道我交男友後,一直不太滿意,即使男友靠自己考上全美前十大學,還有獎學金,沒有菸酒等習慣,經濟能力也不錯。
    我爸知道我交男友後,要求我提供關於男友資料。我在男友同意下,有把他的電話地址、家庭狀況和學校資訊整理成一份文件給爸爸。
    結果有一次半夜,男友到我家圖書室當書僮,跟讀到凌晨一點。因為有個報告要開夜車趕,隔天早上還要約出來。 我不想分開這一段時間各自睡覺。於是就決定到男友住處用他的電腦做,然後睡醒一起吃早午餐。 但我的衝動鑄成大錯,我沒有跟爸媽講要出去過夜,就直接上樓拿明日要上課的琴,抓了牙刷就出門。一方面是我如果講了一定去不成,一方面是我自己認為週五早八我很早出門,應該不會被發現。
    當晚我們都很乖,沒做壞事,打完報告就累到爆睡了。 隔天早上突然發現爸媽都有打電話給她…… 我一撥給媽媽,就被大罵,於是我如實回答晚上沒有回家,跟男友出去了。 「結果不到三十秒,就傳來電鈴聲,閃去開門,站了五個警察,不誇張,五個」。
    後來我們兩個被請去警局,看到媽媽跟家裡的律師,男友怕到連美國護照都交出去,就到警局做筆錄,話都講清楚了,「我明白表示:是我提議要去他家的,但我媽當下堅持告他和誘罪」。

    第二個故事

    我今年18歲,女友26歲。父親一直不喜歡我女友。
    今年3月,我決定離家前往女友的中壢住處同居。後來我父親發現了,認為女友和誘未滿20歲的兒子離家同居,報警提告女友妨害家庭罪
    在偵查庭上,女友說:她跟我是男女朋友、兩人情投意合,是我自願離家與她同居的。她沒有逼迫我,而且我也都還與家人聯繫沒問題。
    女友說,這不叫和誘罪,這根本不是犯罪。
    我也跟檢察官說:我與女友是男女朋友,我是自願離家與女友同居的。女友也沒有阻止我與家人聯繫,家人打電話我也會接。離家是我自己的意思,並非遭到引誘。
    最後,檢察官沒有起訴我們,作了不起訴處分

    第三個故事

    我同學今年14歲,是一個熱愛電玩的少女。 有一天,她在網路上認識了一位「電競陪玩師」,得到一個電競陪玩員的打工機會。
    對方傳給她許多匯款紀錄和照片,告訴她: 「你看這些學姊也上來打工,也收到錢,你上來有伴。」 然後寄了現金、公務手機給她,也提供她交通費用。
    她好開心、也很珍惜這個機會,獨自從高雄搭高鐵去新竹赴約,然後就失去聯繫了。
    後來聽說,她被關在4樓套房的密室夾層裡,還被下藥;昏迷後拍下不雅照片。 她曾經表示想回家,卻遭到拒絕。
    最後,警察終於將她救了出來,將這位「電競陪玩師」送上法院。 法官依《兒少條例》,判了他10年的有期徒刑。

    第四個故事

    何先生的女友是一個未滿16歲的少女(2003年9月出生),她與母親同住在新北市五股區的家裡。
    2018年4月,何先生在取得女友同意後,將女友帶離五股住處,兩人在台北市租屋同居。
    她的母親因為找不到女兒,向警方通報女兒失蹤。 到了2018年6 月27日,警察終於找到了何先生跟女友。女友離家時間大約2個月。 她的母親雖然沒有跟何先生和解;仍在法庭表示,願意給何先生機會。
    法官判決:何先生和誘未滿十六歲的女子脫離家庭,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

    第五個故事

    小鄭的室友小吳(2001年7月出生),交了一個女朋友(2000年11月出生)。 在2017年的時候,小吳和女生都還未滿20歲。(那年,小鄭19歲)
    小鄭跟小吳都住在土城的朋友家中,兩人慫恿小吳的女友也離家,三個人一起在外面租房子。女生說,她的監護人也就是她的祖母,是不可能同意的。
    小吳在2017年4月6日,哄騙女生離家。隔天(4月7日) ,女生的母親發現了,通過臉書跟小吳說:已經報警了。 當天晚上,小吳在捷運土城站將女生交還給家人。
    女生返家後,不耐祖母的管束。兩周後的4月25日,女生跑去找小吳。小吳又哄女生留下來一起住。
    女生的祖母發現後,於5 月6 、7 日打電話給少年小吳及小鄭,想聯繫女生。 然而小鄭卻在電話裡跟女生祖母說: 要求小孩回家是不對的、我很懂法律已錄音存證,而且會提告。
    祖母決定報警處理。
    法官判斷:小鄭才19歲、高職畢業。 犯罪當時有提供女生居所、飲食。犯罪後態度良好,也與女生的母親、祖母達成和解。可以減輕刑責。
    法官判決:小鄭處有期徒刑2月(可以易科罰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12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小吳另經少年法庭法官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第六個故事

    女兒才高中一年級就交了男友,還去汽車旅館開房間。 後來被母親發現了,女兒還袒護男友,說都是她自願的。
    母親覺得這女兒根本是「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堅持提告男生觸犯「強制性交罪」、「和誘罪」。
    不料,檢察官後來作出不起訴處分。母親一怒之下,決定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法官說:看過資料後,我的判斷是…

    就強制性交的部分,
    女生在發生關係後,仍多次傳送親暱文字或貼圖給男友,例如
    • 「寶貝」、
    • 「愛你」、
    • 「我想每天看到你你知道吧」、
    • 「等你(愛心)」、
    • 「寶貝我等等要去吃飯」、
    • 「那我18去跟你住吧(愛心)」、
    • 「18去跟你住了,沒理由不懷孕吧」、
    • 「可是我真的很愛你你知道吧」、
    • 「那你娶我回家吧」、
    • 「開車小心寶貝」、
    • 「記得吃飯,不要喝酒」、
    • 「愛你下午等我電話」、
    • 「等我明天電話」、
    • 「寶貝你真的要等我喔,我真的很怕你就這樣不要我了」、
    • 「我真的很愛你我不要分手」、「我愛你我不想分手」
    這個反應與一般性侵被害者案發後的正常反應,很不一樣,我們不採信母親的說法。

    就和誘的部分,
    母親看到男生傳來的訊息有「懷孕」、「滿18就接你回來」、「幫我吹」等與性交、猥褻及想讓女友離家的訊息,而女生也答應了,就認為男生犯了和誘罪。
    然而,女生於交往期間北上找男友時,男友曾經要求女生對她的祖母告知所在地點,不要讓祖母擔心,這也有對話記錄的。
    法官認為,男生雖然女友交往而且有意結婚,但並無意使女生完全脫離家庭而失去聯繫。
    另外,從對話紀錄判斷,縱使男生表現出想與女友結婚及同居,也不代表他想讓女友完全與家庭成員或監督權人無法聯繫。這跟「和誘罪」的常見狀況:
    • 使被害人與家裡斷絕往來,
    • 將被害人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
    • 讓監護人無法行使親權
    都大不相同。
    於是,法院駁回了母親的聲請。

    第七個故事

    有一名年滿18(尚未滿20歲)的少女,交了一個比自己年長10多歲的男友。
    她本來住桃園,因為家裡管太嚴,想出去散散心。
    2015年7月,她男友短暫早餐約會之後,遭受家人鎖門在外,決定離家出走,跟男友同居。
    時間到了2016年6月,女生的父母接到通知,女生已經懷孕,在臺北市禾馨新生婦幼診所待產了。
    男友遭檢察官起訴,觸犯了和誘罪。 請你參考下面的對話,來判斷男友是不是有犯罪呢?
    女生的父母發訊息給她男友:
    • 「你好:我跟女生的爸爸決定放她自由,目前不想再看到她,她自己選擇了離家,就要自己承擔後果,我無法面對她,她太傷我的心,母女的距離已經是越來越遙遠了,我誠心的祝你們幸福~~。」
    • 「阿姨可能要麻煩你,把這個訊息給女生看,這一次我講話不是開玩笑,不是嚇唬人,我已經無法接受這個孩子了。」
    • 「如果你真的愛她,那就請你照顧她吧!身為媽媽的我無能為力~。」
    • 「謝謝你對女生的照顧喔!我有把你的訊息告知了她的爸爸,女生從國中到高中,都是她爸爸一直呵護著她,受委屈時爸爸也是最保護她,費盡心思幫她轉學,對她幾乎是予取予求,她自以為離家出走,可以解決事情,這是全天下最笨的一件事,她傷害了最愛她的爸爸與媽媽,從未掉過淚的爸爸,因為她的離家而掉了眼淚,這樣做是對的嗎?請她為她自己做的事情負起責任,自己想辦法吧!我們無法幫助她~徹底心寒。」
    • 「女生的爸爸給你的一段話:我女兒既然選擇了你,你就要有責任,負起她的一切事務,身體不適就要看醫生,沒健保卡自費也要看,既然你愛我女兒也要無怨無悔地為她付出一切,這樣才能證明你們的愛,不能遇到挫折才想到父母,這些行為舉止是你們自己選擇的,就要為你們的自由負起責任,我女兒的皮膚問題趕快帶她去看醫生。以上是她爸爸叫我代傳的話。」
    女生自己的說法是:
    • (問:為何離家?) 因為當時覺得家裡管得太嚴,想要自由,所以選擇離家。
    • (問:是你自己想離家?還是被告要求你離家?) 我自己想。
    • (問:你離開家之前,有無告知你父母?) 沒有。
    • (問:為何會跟男友一起離家?) 當時沒有想那麼多,出門後就想離家,也沒跟爸媽講。
    • (問:你離家究竟是出於自己意願,還是被告有引誘或脅迫等行為?) 是我自己的意願。
    • (問:你在104年7月15日離開家裡後,你是先和何人碰面?) 當天早上我從後門離開家,是和男友在我家附近吃早餐,是我找他過來,吃完早餐後,我要從後門回家,卻發現後門鎖住了,不是我鎖的,由於只能從內部上鎖,所以我覺得應該是我爸媽上鎖的,而男友還在我家外面等我進屋,我就告訴男友說門上鎖進不去,是我想說那就不要進去家門,因為我怕被父母罵,所以這次離家我是跟男友在我家附近碰面。
    • (問:為何在104年7月至105年6月11日間,你都沒有打電話告知父母你的行蹤?) 知道懷孕之前,我只想在外面玩,不想跟父母有聯絡,知道懷孕之後,我會害怕跟父母聯絡。
    • (問:離家的期間,如果被告一直要求你聯絡父母,你還是會選擇不聯絡父母嗎?) 我不聯絡父母與我男友無關。
    這是一個真實判決,打了兩審。 兩審的法官都判決:男友無罪。
    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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