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7|閱讀時間 ‧ 約 5 分鐘

「小孩被性侵」怎麼辦?分享三個法律故事

大野狼與小白兔主題圖,感謝安宅手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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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我跟男友上床了…」 『天啊!妳才13歲耶~怎麼可以?妳有沒有不舒服?』 「我…我也不知道。就感覺很奇怪。」 『太過份了,對方是誰?我要醃了他!』 「啊…不要這樣…」

第一個故事(與13歲的小孩合意性交,仍然犯罪)

父母決定去提告,但是自家女兒實在說不出來,自己是「合意」還是「違反意願」? 這時候檢察官跟法官會怎麼想?合不合意有什麼差別呢?

我們可以先用成年人的視角去思考:
  1. 跟誰性交本來就是一個人可以自主決定的。 如果兩個人都成年(滿20歲),又是「合意性交」,不犯罪。
  2. 如果有一方是「違反意願」,這就叫「強制性交」或「強姦」了,這是犯罪。(強制性交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如果有一方是「違反意願」,而且對方還拍下裸照。這不但犯罪,還加重刑責(加重強制性交罪,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1-05-21新聞:遏「N號房」事件 刑法修正強制性交錄影加重處罰可關7年以上
但是年紀太小的未成年人,我們就擔心他思慮不周,怕他被壞人騙。所以,
  1. 如果有一方未滿16歲(但是年滿14歲了),就算合意也是姦淫幼童罪;違反意願就是強制性交罪
  2. 如果有一方未滿14歲(但是年滿7歲了),就算合意也是姦淫幼童罪,違反意願就是加重強制性交罪
  3. 如果有一方未滿7歲,就算合意也是加重強制性交罪
所以,如果自家小孩是13歲就跟人發生關係,只要他當時沒說同意,法院會用加重強制性交罪去處理。

第二個故事(小孩不想上法庭,怎麼辦?)

自家小孩其實不想上法院,也不想再次看到對方。那怎麼辦?

在其他的刑事案件,這樣做是告不成的
在正常的刑事法庭流程,你既然提告了對方,對方是可以答辯的。 總不能只憑你的一面之詞,就將對方定罪。

但是,性侵案件不一樣
但是,性侵有一條特別規定是:「被害人如果因為出庭會造成身心傷害或面臨壓力,可以直接用警察面前的筆錄,當作證據」。
所以在2020年2月,就真的有一號大法官解釋,在討論「這對被告會不會不公平」?
案件的被告是一位曾先生,他說:(以下是改寫,原文請參考這裡
這場案件發生在民國91年,警察來抓我的時候,是民國93年。問我「在兩年前有沒有犯下這件性侵案」? 喂!我只是一個小市民,沒有秘書會幫我每天記錄行程,我哪裡可能找出「兩年前的不在場證明」? 然後,你們說的那位被害者,我根本不認識。 是啦!她的母親有上法庭告訴我,被害人當時是14歲。 這根本沒幫助啊!我哪知道她是誰?我通靈嗎? 你們說,被害人內褲上有驗出DNA,跟我的體液一樣。 但我也不知道那怎麼來的?唯一可能的方式,就是讓我看一下被害人長什麼樣子,我可能會從她的聲音、外觀,想到我跟她到底發生過什麼事,這樣才可以釐清案情。 可是你們又不讓我見她?我要怎麼解釋?然後就判我有罪? 還判了3年10個月,這對我公平嗎?
然後大法官說:是的,這條法律沒毛病,完全合憲。 (但是法院不可以用被害人的警詢陳述當作「唯一或主要證據」,應該要有其他確實的補強證據)

第三個故事(你聽過「恐龍法官」的由來嗎?)

在法界,大致都認同「恐龍法官」的故事,本身就是一場冤枉。
當時的故事大約是:
民國95年3月29日上午,婦人帶孫女到高雄市友人住處打麻將,後來,因為有五位牌友,吳先生主動退出,藉口帶女童外出遊玩,騎車載她回楠梓區三山街住處,涉嫌用手指、眼鏡或吸管性侵,並親吻胸部等處。 當天晚上,女童因下體疼痛,經母親追問,始發現上情並報案。 吳先生說,當天載女童到顏姓友人住處玩耍,根本沒回家,否認涉案。
這件案子,檢察官用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 法官回答:你為什麼不先考慮姦淫幼童罪?難道你可以證明六歲女童的「意願」?
「強制性交罪」首先要討論有沒有「合意」; 「姦淫幼童罪」不用「違反意願」,只要討論被害人的年齡。 以當時的法律見解,這個案件可能判「姦淫幼童罪」比較合適。 反過來說,如果硬要使用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證據不足,可能會導致「無罪」的判決。
然而,當時的媒體、當時的政客、和當時的民眾,似乎都不是這樣想的…
看到這裡你可能會好奇,當時的決議,是怎麼影響到現在的法律見解呢? 這件事如果現在再發生了一次,法院會怎麼判斷呢? 這部分我放到「方格子premium」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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