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導演鈕承澤三年前爆出在家中性侵女助理的醜聞,雖然他很積極想害原告和解,但在審理時又說兩人之間是合意性交。雖然已經簽了調解書並給予200萬元賠償,還是被判處四年有期徒刑。二審鈕承澤傳喚了新證人到庭作證自己沒犯行,但依然維持原判,到了三審還被最高法院的法官認為毫無悔意駁回上訴。已經確定他會入監服刑,全案定讞。 不少女性朋友曾經在職場上受到上司欺負或強迫發生性關係,性侵當下往往只有自己與加害人在場,如果沒有取得夠具體的證據或在事發後立即驗傷,提告時會讓對方有機會辯駁說兩人是自願發生關係,給受害者帶來二次傷害。 是強制性交?還是利用權勢性交?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兩者除了罰則輕重的差異,還有被害人內心的反抗程度不同。前者是已經不太願意卻還是違背對方本意發生關係,後者雖然也是不情願,但反抗感沒有前者來得強烈,即「抵死不從」與「雖然不願意卻還是為了五斗米折腰」的概念,也因此強制性交罪懲罰更重。 雖然我們不清楚當下狀況,但由於案發地點是鈕承澤的家中並非工作場所。雖然兩人在工作上有關係,但發生時並非上班時段,因此我們還是可以視為強制性交罪。 遭到性侵要怎麼蒐證才能告贏? 最有效且直接的證據還是在事發後馬上去醫院驗傷,但筆者相信會搜尋到這篇文章的部分女性朋友已經錯過了驗傷時間,這時候只能設法「自己製造證據」。可以從手機訊息紀錄或兩人通話來證明自己會與對方發生關係是被強迫,或是請求調閱事發地點附近的監視器影像來告訴法官自己不是自願跟對方待在一塊。 繳得起罰金就不用坐牢了嗎? 刑法第41條第一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在刑法上,並非每個判決都可以易科罰金,如果最重本刑可以被判到五年又以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定讞,就算再怎麼有錢也無法逃避牢獄之災。會這麼規定也是相當合理,萬一一個性侵犯是土豪,那他豈不是繳一繳罰金就可以免於被關繼續為所欲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