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強制性交?還是利用權勢性交?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遭到性侵要怎麼蒐證才能告贏?
繳得起罰金就不用坐牢了嗎?
刑法第41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