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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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一定要抓姦在床,法院真正看的其實是證據能不能拼出完整事實 很多人以為侵害配偶權一定要拍到發生性行為或一定得抓到「在床」才有機會成立,其實不是這樣,0在 2020 年釋字第 791 號解釋後通姦罪已失效,但這不代表外遇行為就完全沒有法律責任,婚姻關係在民事上仍然受保護,受害配偶還是可以提起民事求
【林博導讀:他留了一棟房子給你,但法律說你連門都進不了】 有一個案子,進行了快三年。 當事人老陳,浙江溫州人,早年跟著臺商父親在臺北長大,後來因為戶籍問題回到大陸定居。父親過世的時候,在臺北信義區留下一間公寓,市值大約三千五百萬新臺幣。老陳是獨子,他理所當然地認為:辦完手續,房子就是我的。 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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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認為,在婚姻中外遇或是犯錯的一方,就一輩子沒資格主動提離婚。過去法院的穩定見解確實認為,只有責任較輕的一方可以請求離婚。這導致許多長期分居、婚姻名存實亡的配偶被困在法律關係中,除非對方願意放手,否則僵局永遠無法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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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離婚當下,其實並不是把所有真相都弄清楚了才簽字,而是在長期爭吵、冷戰、情緒崩潰,甚至家庭壓力之下先把婚姻結束掉,等到離婚後,才慢慢從對話紀錄、共同朋友、轉帳資料,甚至孩子無意間說出的細節裡,拼湊出另一個答案,原來對方早就有外遇,只是自己當時還不知道,或根本來不及查。這時候很多人第一個念頭就是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後五款裁判離婚事由包含:意圖殺害、不治惡疾、重大不治精神病、生死不明逾三年及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確定。本篇逐一解析各款構成要件、舉證重點與除斥期間,協助當事人評估自身婚姻處境,了解法律救濟途徑。
協議離婚談不攏,可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十款法定事由,本篇介紹前五款:重婚、與他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虐待直系親屬及惡意遺棄,逐一說明構成要件、除斥期間與常見實務爭點,協助讀者釐清自身處境。
【林博導讀:四千萬的遺產,兒子只能拿走兩百萬】 去年有一位大陸籍的女士透過朋友輾轉找到我。她的前夫——一位在臺北經營貿易公司二十幾年的臺商——三個月前突發心梗過世。兩人十幾年前已經離婚,但有一個兒子,戶籍在福州,從小跟著媽媽在大陸生活,今年二十二歲。 她問我的問題很具體:「兒子是他爸爸的親生骨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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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常會以「他們婚姻本來就不好」為由,主張無需賠償。本文將由3U律師解析,論證「婚姻不睦」是否為侵害配偶權的有效抗辯,並探討如何巧妙運用此理由,以影響最終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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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配未設籍 前一年不能租 兩年內換屋 同一人 五年不能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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