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車禍被害人的求償權利,法律規定,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車禍,對於被害人的賠償責任,老闆也有很大的機會要跳下來一起扛!
一、發生車禍,肇事者賠不起,只能自認倒霉?
對於車禍事故有過失的那一方,必須負擔賠償責任,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很多情況是─肇事者口袋空空,根本沒錢賠!
為了避免被害人求償無門,民法有規定,若肇事者是因為工作而發生車禍的話,可以把肇事者的老闆拉進來一併求償!
二、老闆什麼時後要連帶賠償?
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例如貨車司機在送禍的過程中,撞傷了路人,這時候雇主(公司)就必須和司機一起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但當然,司機必須要對車禍事故具有過失,如果司機完全沒責任,那麼雇主(公司)也沒有一起連帶賠償的必要了。
三、「受雇人」指的是什麼?
只要在客觀上為他人做事,而受某人監督或管理,就是「受雇人」,不管雙方究竟有沒有契約、有沒有給付報酬、不管雙方間關係的名稱是什麼,都算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稱之受僱人(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法院判斷「受雇人」的標準,其實並不嚴格。
舉例來說,某計程車司機加入某車隊業者,雖然雙方並非老闆和員工的關係,但車隊業者有權利決定哪個司機可以加入、載客規則、懲處機制以及派遣case,所以實務上會認定,計程車司機就是車隊業者的「受僱人」。
四、必須是「執行職務」:
如果員工是在下班後,在家中和家人吵架而打傷了對方,公司根本管不著這種家務事,實在沒道理要公司連帶賠償。
因此還有個關鍵是員工出事當下必須是在「執行職務」,法院判斷這個要件也不嚴格,甚至還包括職務上、職務上予以機會、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而在客觀上足認與其執行職務有關之行為(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號判決),如在「上班途中」,亦會被認為是「執行職務」的一環。
五、什麼時後老闆可以免責:
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定了兩種老闆可以免責的情況:
1. 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執行職務,已盡了相當之注意。
2. 或者縱有相當之注意而仍不能避免發生損害。
但這兩個要件在平時很難落實,在訴訟上要舉證也是困難重重,因此成立的機率也很低。
六、老闆賠償後可以轉而向員工求償:
員工肇事畢竟不是老闆本人肇事,因此老闆替員工擦屁股付出了賠償金之後,依法可以轉而要求員工償還這筆錢(民法第188條第3項),不過實際上能不能要得到就是另一回事了。
結論
員工肇事出車禍,對於被害人而言,除了可向這位肇事者要求賠償之外,也可以一併向他的雇主請求連帶賠償,在實務上打官司前,不妨花點心思調查肇事者的背景,若能查出雇主是誰,獲得賠償的機率將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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