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8|閱讀時間 ‧ 約 14 分鐘

你的保險規劃其實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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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這篇報導:父母空難賠償金遭親人賭光租不起房棄念台大中提到:父母搭飛機失事,留下鉅額保險金,兒子當年未滿18歲,死亡賠償金得由法定監護人親戚代管,結果此親人沉迷大家樂,一夕間把錢輸光。因此他只能自立自強,下課後來不及換掉建中制服,就衝到餐廳打工洗碗,時間、精力都花在打工上,所幸他的學業卻絲毫不受影響,考上台大電機系,後來轉學就讀清大核工系。而當初如果他的父母買完保單後,再加上一個信託的保護,保險理賠金放在信託內,也不至於被親戚挪用。信託有很多用途,但是多數人並不了解信託,因此也不曉得要用信託來做一些完整的財務規劃。
    我們接續前文,來討論信託各種用途:
    1. 信託可指定要將財產分配給那些受益人,做身障子女照顧…等特定用途
    2. 指定財產分配出去的時間點(延續長輩對後代的照顧財產傳承)
    3. 調節財產分配額度,避免法律規定中關於遺產特留分的限制
    4. 避免子女年齡還小,不懂得管理財產或揮霍浪費
    5. 為財產建立防火情: 保護信託內的財產不受債權人的追訴
    6. 特殊狀況: 父母離婚,未來前夫會是小孩監護人………
    一. 指定要將財產分配給那些受益人做身障子女照顧…等特定用途
    舉例:高爸爸高齡90歲,家中的小兒子因後天受傷而導致重度多重障礙,高爸爸為了確保自己及小兒子未來的經濟無虞,且若自己失能後仍有人可以代管財務,故將家中唯一資產自住的房屋出售,取得一筆1,200萬元的現金後,高爸爸分別規劃二份金錢信託,均以高爸爸為委託人,分別為500萬元用來照顧自己(自益信託),700萬元照顧多重障礙的兒子(他益信託)。
    信託契約中,他委託社福團體擔任信託監察人,在未來能有人定期探訪兒子,約定給付內容包含給付機構照顧費用、醫療費用及其他經信託監察人同意之生活所需費用。
    在他益信託部份因為一次交付700萬元,超過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的金額,依贈與稅法需繳交贈與稅。信託也設置了信託監察人,契約中約定由信託監察人評估,照顧機構向信託專戶申請照顧兒子的生活必需費用是否合理,為信託給付多一層把關,也增加信託給付的彈性
    另一例:王小姐獨自照顧唐氏症者的大女兒姍姍,王小姐自己無太多積蓄,又不想讓唐氏症女兒造成二女兒的負擔,故規劃將自己的保險以姍姍為身故理賠金的受益人,辦理保險金信託,約定未來保險事故發生時,理賠金直接匯入信託專戶,支付姍姍的機構照顧、醫療及生活相關的費用;並於契約中委託社福團體擔任信託監察人,協助監督信託契約執行。
    不一樣的地方是: 王小姐有辦理監護宣告:因為姍姍無行為能力,無法簽訂信託契約,因此王小姐先辦理監護宣告,由媽媽擔任監護人,於簽訂信託契約時,代姍姍行使簽約行為。另外也設置了信託監察人,未來理賠金入信託專戶,契約生效後,由信託監察人協助監督信託契約執行。(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身心障礙者信託實務操作手冊)。所以碰到家中有身心障礙子女,以信託好好做規畫,可以完成身故後有人可以繼續照顧子女的用途。
    二. 指定財產分配出去的時間點(延續長輩對後代的照顧財產傳承)
    留遺產給小孩可能會有幾個需要考量的:
    1.子女可能不具備理財能力
    2.讓子女沒有人生目標、失去謀生能力
    3.你會失去財產控制權
    不勞而獲會更幸福,還是毀了子女的人生?你可能會贈與房子、現金、儲蓄險保單…等等給子女,或是在身故後留下不少財產讓子女繼承。不過你可能沒想過:如果沒有好好做規畫,這個可能是培養子女不勞而獲的習性,這些財產會讓他們生活更幸福,還是會毀了他們的人生?
    美國鋼鐵大王卡內基警告世人,讓自己的後代繼承不勞而獲之財是非常不智的,因為會讓他們喪失奮鬥的精神,與其給兒女魚吃,不如教他們如何捕魚。卡內基沒有為兒子留下任何財產,而是捐出財產設立了「卡內基基金會」卡內基基金會於1911年成立,旨在“促進知識和理解的發展和傳播”,是美國捐贈基金會中最古老,最有影響力的基金會之一。該基金會對安德魯·卡內基認為最重要的兩個問題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國際和平與教育和知識的發展。
    日本作家山田美智子在她的「不要留遺產給孩子」一書中提到:別讓你的財產變遺產。傳統的理財觀念就是:賺錢→存錢→留給孩子→死去。子孫也是一樣的模式,如此不斷循環,受惠的永遠是家族,而不是社會。山田美智子建議長輩們需要訂出使用金錢的優先順序:
    1.首先要為個人的樂趣而花費
    2.確保老後生活起居的需要
    3.投資於上帝的國度(在世時就主動奉獻出來,自願與資產分離)
    4.挹注兒女的創業或後代的教育基金 (資料來源: 天恩出版)
    如果你沒有任何的遺產計劃,你的財產就只能在身後一次性的立即交由繼承人繼承。我常在課程的場合呼籲大家:在生前把財產做好規劃、不要製造問題,你一生可能都在辛苦打拼,好不容易累積出相當的財富出來,這些財富不管多寡都需要善加做規劃。如果都不做規劃: 事先不立遺囑、沒有做任何安排,那真是辜負了你一生的辛苦了。有很多事情是你可以事先安排妥善規劃的,
    例如:
    a. 你身後想照顧一些人:這些人不在你的繼承人名單上,不會分到你的遺產
    b. 除了照顧子女,你也希望照顧到2,3代子孫….
    c. 單親家庭的媽媽擔心萬一走後,子女年幼前夫可能變成子女的監護人,挪用你留給子女的財產
    d. 子女不事生產、習慣揮霍浪費,留遺產給他可能一下子就被花完,孫子女沒人照顧
    e. 子女彼此相處不好,如果直接繼承,你所建立的事業可能四分五裂,你希望有方法可讓事業永續 經營下去
    f. 你希望身後財產不用全部給子女,一部分可以用來做慈善、做公益
    ………………
    身後財產的傳承並不是只有直接繼承這種方式,你可以運用法律面的遺囑、工具面的信託、保險、投資工具等一起搭配,來做一個完整的規劃。但是因為一般消費大眾難以找到合適的專業人士,為他們處理這個牽涉到這麼多層面的規劃。多數金融從業人員只做商品銷售,可能沒有能力、專業提供這樣的服務,或是受限於現實環境,他們只能努力完成業績目標,無暇為客戶提供這種服務。律師、會計師等各有專精,但是不見得會涉獵到個人與家庭的財務規劃領域。而在台灣目前從事獨立財務顧問的工作、有能力提供這樣的服務的顧問人數還太少。因此民眾也不知道:其實針對退休、傳承….等議題,他們往往需要的不只是商品面的工具而已,他們需要的是一個完整、全面性的規劃,有了這些整合性的規劃,再來運用工具來完成這些目標,這樣才能夠切合他們的需求。
    所以像以上羅列的6個項目,你可以事先做安排:例如遺囑可以調整繼承人的對象、比例等等,你可以在遺囑中指定非繼承人名單上的人,把財產在身後贈與給他(她)。如果要照顧2,3代孫子女等,可以只在法定的特留分額度內留財產給子女,其他財產在身後成立信託以照顧2,3…代孫子女。但是需要指定遺囑執行人,來協助在身後繳遺產稅、分配財產等。成立遺囑信託等可以搭配請律師、財務顧問,或自己信任的親屬等,擔任信託的監察人,協助監督受託人是否有按照信託條款為受益人管理財產等。。
    所謂的遺囑信託就是透過生前訂立遺囑,於自書或公證遺囑中寫明各種財產的分配方式,包括不動產、股票或現金等,並指名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繼承的遺產種類及比例。但是除了分配給繼承人的部分外,尚留下一部分來做為後續信託內的財產。在信託內指定財產分配的方式,例如以後孫子女出國、創業、結婚..等,可從信託取得補助。透過妥善規善,可避免家族間爭產,也可避免繼承人馬上取得遺產後任意變賣或揮霍,或是繼承人年齡還小,不懂得合理管理財產的窘境(信託內財產仍可進行投資) ,延續長輩們的遺愛,達到財產傳承及照顧家族成員的美意。
    三. 調節財產分配額度,避免法律規定中關於遺產特留分的限制
    陳媽媽育有二子,小兒子小凱為重度智能障礙者,從小陳媽媽即有幫小凱儲蓄的習慣,小凱名下帳戶已累積300萬元,陳媽媽希望將此做為未來照顧小凱的費用,但又不放心將錢委託給大兒子,故規劃信託確保該筆錢能用來照顧小凱。但是因為小凱智能障礙者,因此陳媽媽先幫小凱申請監護宣告,由其擔任小凱的監護人。另外除了找A銀行辦理財產信託外,亦找B社福團體擔任信託監察人,保障未來有人可以協助小凱監督信託契約執行,並關注小凱的生活品質。除此之外在生前立下遺囑,在不侵害民法特留分的情況下。將遺產多數留給了小凱。(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身心障礙者信託實務操作手冊)
    民法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以外,其他繼承人的順序分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通常是子女。若子女已過世,則由孫輩代位繼承)、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民法1223條當中,各順位繼承人的特留分為:
    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遺產繼承順位)
    (遺產繼承順位)
    我國現行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立遺囑的一個好處,是可以做超越應繼分的財產分配、避免子女紛爭,在不違反特留分的情況下調整遺產比重,讓遺產可以多給需要照顧的繼承人。當然你也可以藉由事前規劃安排,透過金融工具的運用,調整遺產總值,實質上達到規避特留分的目的。
    四. 避免老年失智、失能或被詐騙,自益信託可照顧自己
    2017年的報導:身價超過 1 兆元新台幣的世界女首富、萊雅集團 (L'Oreal)(OR-EPA) 繼承人莉莉安.貝登古 (Liliane Bettencourt) 辭世,享壽94歲。貝登古2006年罹患阿茲海默症,2008年她遭女兒梅耶控告散財給身邊人,包括視如養子的攝影師好友班尼耶哄騙她,贈與約145億元台幣保險金等財物,要求法院調查她心智狀況。2011年法院宣告不她適合處理自己的事務,由梅耶取得其監護權。後來班尼耶因詐騙罪被判刑3年,自從她失智後,她身邊的一些人就利用她的失智來詐騙謀利。
    依據內政部最新人口統計資料及台灣失智症盛行率推估,108年底台灣失智人口共292,102人,包含65歲以上失智人口280,783人,及45-64歲失智症人口11,319人,整體失智人口佔全國人口1.24%,亦即在台灣每80人就有1人是失智者,而臺灣65歲以上老年人口失智症盛行率約8%。
    為了預防失智、失能可能被不肖親友、子女的覬覦來詐騙自己的財產,你可以透過信託機制,將財產轉移變成信託財產,這時財產是在信託帳戶內不是在個人帳戶,就可以達到照顧自己、控制、保全等各項現實生活上的需求。例如在信託契約內容可以訂定,包括支付看護費用、養護機構及醫療支出,沒有金額限制,只要憑單據或請款單,上述三種開銷都可由信託直接支付…等。
    五. 保護信託內的財產不受債權人的追訴
    依信託法第12條規定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因此在信託關係中,原則上該信託財產不會被強制執行,但是在以下的三種情形下,有可能得對於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例如1. 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在信託成立前,該信託財產已有抵押權等其他物權存在、2. 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產生之債務或是3. 其他法定事由等等。
    信託法第12條: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信託前已存在之債權,而且於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等擔保物權:例如孫某向他人借錢,因此以他的房子抵押權設定登記給債權人,之後又設立信託,以同樣的房子為信託財產。這時債權人可以申請以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受託財產強制執行抵押權等物之擔保物權。如果孫某成立信託,但信託財產沒有設定抵押權等擔保物權,這時債務人是故意以信託的方式逃避強制執行,債權人可以起訴撤銷信託行為。
    信託法第6條: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但是如果是成立信託後才有的債權,債權人不得就該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因為該債權於信託成立時尚不存在,自然不會有侵害債權的可能,因此不符合信託法第6條第1項(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之要件,債權人不得起訴請求撤銷信託。這一部份因涉及法律複雜專業,如有需求建議找律師做諮詢。
    六. 特殊狀況: 父母離婚,未來前夫是小孩監護人
    現在單親家庭不少,如果沒有事先做好規劃,萬一身故子女又年幼,前夫又變成子女的監護人,你辛苦為子女累積的財產,可能遭到前夫的挪用,但是成立信託把財產放入信託內,將可避免這種情形的發生。
    總結一句話是:民眾對信託了解太少,不知道如何善用信託,為自己做一個更加完善的財務規劃。其實它不是有錢人的專利,很多狀況你都需要利用它來保護、照顧自己或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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