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01|閱讀時間 ‧ 約 10 分鐘

林志昇等人控告美國政府(No. 08-5078)法庭辯論(修正完成版) II ◎雲程譯(多謝網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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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終整理,幸承網友指點過去對200908-5078案件登載不全。
    對網友不好意思之餘,重新刊登此「歷史文件」。除存真外並利後人研究。
    物換星移不勝唏噓。此番重刊登與渠等之運動無關,特此聲明。

    【連續閱讀】
    美國上訴法院08-5078判決書(2009.04.07) I ◎雲程譯
    美國上訴法院08-5078判決書(2009.04.07) II ◎雲程譯
    林志昇等人控告美國政府(No. 08-5078)法庭辯論(修正完成版) I ◎雲程譯(多謝網友協助)
    林志昇等人控告美國政府(No. 08-5078)法庭辯論(修正完成版) II ◎雲程譯(多謝網友協助)
    林志昇等人控告美國政府(No. 08-5078)法庭辯論(修正完成版) III ◎雲程譯(多謝網友協助)

     

    林志昇等人控告美國政府(No. 08-5078)法庭辯論(修正完成版) II ◎雲程譯(多謝網友協助)

     

    哥倫比亞特區美國上訴法院
    林志昇等人控告美國政府(No. 08-5078
    200925華盛頓特區

    【法官】讓我問一下你的主張,你的委託人主張美國國民(非公民)。你的主張是否有賴於這主權決定案,或還有其他基礎?
    【控方】首先,他們是否為(美國)國民,必須是由庭上決定的議題。移民法清楚規定國籍是由法庭決定。法庭會依據人民所居住的領土和美國的關係如何來決定。一如關達那摩灣案件,你要檢視這關係,他們檢視過作為關達那摩管理者的美國與關達那摩灣的關係。之後,他們檢視這關係,也決定擁有何種權利。這是相同的事情。你要檢視已經存在的關係,你要檢視美國與台灣之間存之有年的關係,之後你由此來判定會衍生何種權利。國民(非公民)的國籍是我們要尋求的事物之一。

    【法官】我想一個特定的問題是你的訴求焦點是否著重在法庭通常拒絕了(這些人們)對美國的永久忠誠(拒絕接受為國民),或者你有其他主張?
    【控方】是的。這是庭上要決定的其中一點。庭上要決定是否有永久忠誠一事。這是司法判決,而非行政或政治決定你要去看一下法律關係。美國與台灣到底是何種關係,而這關係規定在〈舊金山和約〉。從這條約由你來決定他們該有何種權利,是國民者或不是?實質議題是我們基本上我們想要在法庭中獲勝。我們不相信這是政治案件,我們要在法庭中獲勝。這就是我們要上訴的原因。我們不認為此案適用「政治原則」。政府所引述的案例中,沒有任何案例顯示政治議題原則曾禁止法庭詮釋條約或決定憲法權利是否存在。事實上,政府所有的摘要資料顯示,我們在控方簡報中所引述的案件都可予以駁斥,因為所有案例都與法律或條約的司法解釋有關。所有我們提出的案例,都是有關法律或條約或憲法權利的司法解釋
    【法官】所以,你不是主張Boumediene案件與「政治問題原則」無關。你只是主張在此案中不適用ㄌ?
    【控方】我主張的是在那案件中,法庭檢視了美國與關達那摩灣的關係。他們「檢視」了主權,或基本上說控制權。那是什麼情形呢?在1901Downes v. Bidwell案件中,最高法院說所有適用何種特定憲法條文的案件,必須經由審查其領土情勢以及其與美國的關係而達成決議。這就是Boumediene案件中關達那摩灣的狀況。你有權檢視這情勢。
    【法官】現在你知道我們不太願意遵循Boumediene案件,我們並沒有受到多少讚許(we don’t get a lot of warm fuzzies
    【控方】好,我
    【法官】但我們是遵循者。
    【控方】但,我不是在講東講西:我們並未要求「判決」主權。我們只是要求你「檢視」一下在Boumediene案件的情勢,以及1901Downes v. Bidwell案件

    【法官】我們等一下將會處理,是否「行政部門」的行為某種程度上改變了〈舊金山和約〉,你的案例就顯示目前舊金山合約是被錯誤地執行的,是不是這樣?
    【控方】沒錯。假使〈舊金山和約〉並不是今天這樣子,那就一番兩瞪眼了。但這條約是領土的根據,且除非是經由簽署另一個條約或我們退出,舊條約是不可變更的

    【法官】既然條約立場與你的主張相衝突,難道你不承認「行政部門」至今所採行的政策?
    【控方】知道啊。
    【法官】「行政部門」的立場是美國並未擁有台灣的主權。
    【控方】「行政部門」並沒有真正如此宣稱。他們基本上所說的是,我們(美國)將不會改變
    【法官】對國務院而言,他們會很驚訝他們並未做此宣稱。
    【控方】他們從未說我們「不再是」台灣的「主要佔領國」。我是說,即便是他們有意讓自己不再是「主要佔領國」,但他們也從來沒白紙黑字的說。「行政部門」或「立法部門」從來無一個文件顯示,我們「不再是」台灣的「主要佔領國」。同時,「行政部門或國會」也從未決議台灣人民不是國民。這是一個未決定的區域。

    【法官】讓我問你有關中華民國與日本間簽署的〈台北和約〉的問題。在第10條中,現住民與前屬台灣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假使你說台灣人民是美國國民,那你怎麼說這條?我是說,我不知道除了宣示台灣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這件事之外,我們要怎麼尊重台北和約中所載有關中華民國擁有的領土?
    【控方】我必須承認我從未讀到條約中台灣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以及眾所承認他們是中華民國國民這段。
    【法官】在第10條中說:「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雲程註:第10條中文全文)
    【控方】這並未改變條約說我們是「主要佔領國」。
    【法官】也許這並沒有改變條約內容,而我們
    【控方】平心而言,我想這將是政治決定以確定條約對政府的效果。但,我想法庭擁有條約解釋權限,你可以擇一主張。但我不清楚

    【法官】我問你,若我沒搞錯你的話,你依據條約裡的一句話「主要佔領國」,對不對?美國是「主要佔領國」。
    【控方】沒錯。
    【法官】你說,因此台灣人民有權利。這些權利的界線(limits)為何?就這樣他們享有任一美國公民所擁有的全部憲法權利嗎?
    【控方】這要回溯至上的世紀初1900年有關權利的〈島嶼判例〉(the Insular Cases)。事實上,在這案例中,就是這些,在Downes v. Bidwell案例中,說到有關憲法中具體條文的適用並須透過審查。〈島嶼判例〉真正的核心並不是當我們在那裡時「美國憲法」是否適用到菲律賓或波多黎各,這你已經問過,而是適用何種條文?
    【法官】現在,你主張的是護照吧?但根據你的推論,有適用「人身保護狀」(habeas corpus)嗎?我是說你提到了Boumediene案件。
    【控方】我是說,這案件說到憲法上基本的個人權利。這是那案件所證實的。也是Torres v. Puerto Rico案件與
    【法官】這是那案件所證實的。
    【控方】基本(權利)
    【法官】這些基本權利指涉的是什麼呢?根據你的推論,是台灣公民應被賦予美國憲法權利嗎?你說的申請護照,是其中之一。
    【控方】當然ㄌ,我在本訴訟聲明中說過我的論點。前兩個聲明與要求他們被承認具有非公民的國民身份。這些權利包括憲法第五修正案(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生命、自由與財產)。第十四修正案,一樣。第五修正案(未經正當的通知與聽證法律程序不得剝奪旅行權利。換言之,獲取護照權利)。你也知道,最高法院主張這對不被允許擁有護照者是殘忍而不尋常的懲罰
    【法官】你主張從〈舊金山和約〉起,這些台灣人民就已被授與
    【控方】(台灣人民就已經被授與)憲法下基本的個人權利,對的,以及第八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和第一修正案(向政府請願的權利)。所以,這些是實質問題

    【法官】所以說,請願的台灣人民在第一修正案下向誰請願?他們向中華民國請願,或者是向
    【控方】不是向中華民國
    【法官】或者是向美國政府請願
    【控方】向美國政府,是美國政府。若他們擁有基本權利的話

    【法官】所以,所有台灣政府機構(government actors)的是美國的代理人(agents)嗎?
    【控方】中華民國基本上以託管的方式掌握台灣(The Republic of China is holding Taiwan basically in trust.
    【法官】「米蘭達警告」,所以我是台灣人民,我被逮捕,逮捕機關並未宣讀我的「米蘭達警告」,我現在上告聯邦地方法院(雲程註:「米蘭達警告」Miranda rights,是一種緘默權的行使,電影中壞蛋被警察逮捕,警察唸唸有詞的就是這個。)
    【控方】我們並未要求這個。我們並未要求這個。這只是基本權利,意思是
    【法官】司法審判?
    【控方】我們並未要求這個。我們並未要求這個。我的意思是
    【法官】我想瞭解你的
    【控方】當然,我指的是「實質問題」,具體的說就是權利

    【法官】你要求什麼,很令人好奇。
    【控方】這是,這是法律與事實所證實的。庭上被責成判決憲法權利是存在的,我們要庭上判決(這些人有)憲法權利。
    【法官】好,謝謝你。
    【控方】也非常謝謝你。
    【法官】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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