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關條約〉割讓台澎與奉天南部,破壞了國際均勢曾引發巨大的衝擊。
首先是俄德法三國立即干涉還遼。此事經數月國際折衝,中日兩國在1895年11月8日另訂〈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條約〉,約定大清支付日本三千萬兩白銀由日本歸還奉天南部。
其次,英國駐日公使館書記官1895年5月11日向日本外相陸奧宗光白紙黑字否認:有佔領台灣的意圖。
第三,日本帝國於1895年7月19日在各國壓力下宣告
「絕對不會把台灣割讓給他國」[1]
(台湾澎湖島ヲ将来決シテ他国ニ譲与セサルコトノ保証ヲ得置度トノ意味モ含蓄シ居ル旨彼ヨリ開陳セリ)[2],並透過外交通達由俄英德法美義奧荷韓等九國公使見證。
與此同時,日本也向前述九國公使書面承諾:
「日本政府保證台灣與清國間之海峽相關的航行自由」
(三国政府ハ台湾清国間海峡ノ航海自由ナラシムルコトニ付日本政府ヨリ保証ヲ得タシ)[3]。
後兩項保證的文本在1895年10月18日知會俄國公使Hitrovo與其回覆中整合為「(第三、帝國政府審酌三國政府之請求及考慮一般國通商之利害,宣布如下:)[4] 帝國政府承認台灣海峽全部為公共航路,從而宣告該海峽非日本專屬亦非日本管轄,並約定帝國政府不割讓臺灣與澎湖島給他國」[5]
(第三、帝国政府ハ三国政府ノ請求ヲ酙量シ且ツ一般ノ国際通商ノ利害ヲ慮リ左ノ如ク宣言ス 帝国政府ハ台湾海峡ヲ以テ全ク各国公共航路ト認メ隨テ該海峡ハ獨リ日本国ノ専有又は管轄ニ属スルモノニ非スト宣言シ且ツ帝国政府ハ台湾及澎湖嶋ヲ他国に譲与セサルコトヲ約ス)。
日本不割讓台灣、台灣海峽航行自由,以及英國不佔領台灣等,都成為國際社會見證下的「國家承諾」。正因為是「國家承諾」,除非再透過正式條約變更,否則並不因日本政府或台灣的政權更迭而有變動,所有繼承日本主權的政府或接手台灣管理權的當局都有義務遵守這國際法義務。
值得思考的是:〈舊金山和約〉日本對台澎扭捏的「放棄」而非堂堂正正的「割讓」,是否與此1895年的國際法義務有關?
前輩黃昭堂曾在1981年的《台灣總督府》書中說明過此115年前的案例。當時的複雜折衝預示了:台灣問題包括領土主權、人民國籍與公海航行自由等複雜項目且牽一髮動全身,是國際法議題,也必須取得台灣人民(people on Taiwan)的同意不可。絕不可能僅由所謂的「海峽兩岸」或「國共兩黨」私下談判而成(即使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也不得私相授受,更何況其只是「佔領與流亡」的台灣管理當局而已),否則將掀起西太平洋的滔天劇變。台灣,無論誰執政,都必須是國際社會負責任的成員。
若美聯社報導馬總統透過專訪釋放:連任後兩岸將獨攬政治談判的風向球為真,我們應為其處理國政的草率與暴衝而擔憂不已。
【關鍵詞】1895、三國干涉還遼、台灣海峽、航行自由、日本、日本不割讓台灣、黃昭堂、台灣總督府
【姊妹文章】
馬不懂台灣問題
Taiwan, issue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internatioal law by HoonTing (2010.10.22)
[1] 黃昭堂著,黃英哲譯,《台灣總督府》(前衛:台北,1994),p.62
[2] 外務省編纂,《外交文書:第28卷第2冊》,(社團法人日本國際聯合協會發行:東京,明治28年,1895),p.175 http://www.mofa.go.jp/mofaj/annai/honsho/shiryo/archives/DM0003/0001/0028/0603/0195/index.djvu accessed on 2010/10/21
[3] 前書,p.175
[4] ()中文字,為1895年7月16日「閣議決定宣言案」所增加之用字。
[5] 前書,p.172 http://www.mofa.go.jp/mofaj/annai/honsho/shiryo/archives/DM0003/0001/0028/0603/0195/index.djvu accessed on 201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