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29|閱讀時間 ‧ 約 5 分鐘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和日本的聯合宣言〉(1956.10.19)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和日本的聯合宣言〉(1956.10.19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代表團和日本代表團於1956年10月13日至19日在莫斯科舉行了談判。
      參加談判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代表是:
      蘇聯部長會議主席 尼・亞・布林加寧
      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委員 尼・謝・赫魯雪夫
      蘇聯部長會議第一副主席 阿・伊・米高揚
      蘇聯外交部第一副部長 安・安・葛羅米柯
      蘇聯外交部副部長 費德林

      參加談判的日本代表是:
      首相 鳩山一郎
      農林相 河野一郎
      眾議院議員 松本俊一

      在相互諒解和合作的氣氛中進行的談判過程中,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和日本之間的關係廣泛地和坦率地交換了意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和日本完全同意,恢復兩國之同的外交關係將會促進兩國之同的諒解和合作,而有利於遠東的和平和安全。
      這次會談的結果,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和日本雙方代表團達成如下協定:

      一、自本宣言生效之日起,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和日本之間的戰爭狀態宣告結束,兩國之間的和平和睦鄰關係宣告重新建立。

      二、重新建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和日本之間的外交和領事關係。現規定,兩國將立即交換大使級外交代表,而在蘇聯和日本的領土上分別設立領事館的問題將通過外交手續加以解決。

      三、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和日本確認,在它們兩國的關係中,應當以聯合國憲章的原則作為準則,尤其是在憲章第二條中所闡明的下述原則:
      甲、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乙、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蘇聯和日本重申,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兩國中的每一國都有固有的單獨的和集體的自衛權。蘇聯和日本保證不為任何經濟、政治或者思想性質的理由,直接地或者間接地干涉對方的內政。

      四、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將支持日本要求加入聯合國。

      五、一俟目前的聯合宣言生效,將立刻釋放和遣返所有在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判罪的日本公民。
      關於那些情況不明的日本人,蘇聯應日本的要求將繼續努力來查明他們的情況。

      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將放棄它向日本提出任何賠償要求。
      蘇聯和日本將互相放棄它們自1945年8月9日以來由於戰爭的結果而提出的所有要求,即一國、它的團體和公民向另一國、它的團體和公民提出的要求。

      七、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和日本同意在盡可能早的時間內舉行談判來簽訂條約或者協定,以便使它們在貿易和商業航行方面的關係以及其他商業關係建立在一個可靠而友好的基礎上。

      八、1956年5月14日在莫斯科簽訂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和日本間關於在西北太平洋公海上捕魚的條約以及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和日本間關於海上援救合作的協定將在本聯合宣言生效後立即生效。

      九、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和日本已經同意在重新建立了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和日本之間的正常外交關係以後恢復締結和約的談判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為了滿足日本的願望和考慮到日本的國家利益,同意把齒舞群島和色丹島移交日本,但經諒解,即這些島嶼將在蘇維埃社會主義聯盟和日本之間的和約締結後才實際移交日本

      十、本聯合宣言須經批准。本宣言應於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批准書將儘快在東京互換。

      下列全權代表已經在本聯合宣言上簽字,以昭信守。
      共兩份,每份都用俄文和日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的效力。

      1956年10月19日莫斯科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代表
        尼・布林加寧
        德・謝皮洛夫

      日本政府代表
        鳩山一郎
        河野一郎
        松本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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