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7-17|閱讀時間 ‧ 約 6 分鐘

世界主要商業仲裁機構

    仲裁(arbitration)不同於審判(trial),是一種次於審判的妥協解決爭議的方式,多用在商業爭端上,也可以適用在國際爭端以避免國際間武力之使用。不過,無論商業仲裁也好,國際仲裁也好,其基礎都在於當是方的自願接受管轄。包括國際法院的審判在內,並無「強制管轄權」這一回事。

     

    世界主要商業仲裁機構

     

    一、國際商會仲裁院 ( ICC )   

    國際商會仲裁院英文名為: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在國際商事仲裁領域, ICC是最具影響的仲裁機構。其成立於1923年,屬於國際商會的一部分 國際商會本身于1919年成立於法國巴黎,其目的是為了促進國際商事活動的進行。它是一個國家間的商會,現有國家會員60多個。其仲裁院的成立也是延續其促進和維護國際商事活動的目的。

    國際商事仲裁院總部和其秘書局設在法國巴黎,與任何國家沒有關係,儘管它是根據法國法律設立。 國際商會仲裁院的委員來自40多個國家, 們都具有法律背景和國際商事法律及爭議解決的專業經驗。 國際商會的仲裁員來自世界各個國家,其仲裁的一個主要特點是可以世界的任何一個地方進行仲裁程式。國際商會仲裁院秘書局的工作人員也來自不同的國家,能夠使用多種語言進行工作。

    不可否認的是,國際商會仲裁院無疑深受歐洲法律和文化的影響。    

     

    二、美國仲裁協會 ( AAA )   

    美國仲裁協會英文名為: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AA

    美國仲裁協會成立於1926年, 是一個非盈利性的為公眾服務的機構。美國仲裁協會的目的在於, 在法律的許可的範圍內,通過仲裁,調解,協商,民主選擇等方式解決商事爭議。美國仲裁協會的受案範圍很廣範,從國際經貿糾紛,到勞動爭議,消費者爭議,證券糾紛,無所不包。與此相應,美國仲裁協會有許多類型的仲裁規則,分別適用於不同類型的糾紛。

    美國仲裁協會的總部設在紐約,在美國一些主要州設有分部。90年代,為開拓亞太業務,美國仲裁協會成立亞太爭議中心。近年來,美國仲裁協會又把目光投向歐洲,並在歐洲設立了分部。

    美國仲裁協會的仲裁員也來自很多國家,且數量達數千人之多。當事人也可以在其仲裁員名冊之外指定仲裁員。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所有案件只有一名仲裁員,即獨任仲裁員。但如仲裁協會認為該案件爭議複雜時,可決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從案件數量上講,美國仲裁協會的受案量世界第一。但其中勞動爭議等美國國內案件占絕大部分。   

     

    三、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SCC    

    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英文全稱為: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SCC

    斯德哥爾摩商會成立於1917年,其仲裁機構組織設立於1949年。設立的目的在於解決工業、貿易和運輸領域的爭議。SCC的總部設在瑞典的斯德哥爾摩,包括秘書局和三名成員組成的委員會。三名委員任期三年,由商會任命。三名委員中,一名須具有解決工商爭議的經驗,一名須為有實踐經驗的律師,一名須具備與商業組織溝通的能力。

    SCC解決國際爭議的優勢在於其國家的中立地位,特別以解決涉及遠東或中國的爭議而著稱。   

     

    四、倫敦國際仲裁院 ( LCIA )   

    倫敦國際仲裁院英文名為: The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CIA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仲裁機構,成立於1892年。原名為:London Chamber of Arbitration1903年起使用現名。1986年起,倫敦國際仲裁院改組成為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管理其活動。

    倫敦國際仲裁院設在倫敦,在仲裁案件中其主要作用是指定仲裁員和對案件進行一些輔助性的管理。它也設有仲裁員名冊,仲裁員的成分也是多種多樣,可以適應各種類型案件的需要。  

     

    五、解決國際投資爭端中心(ICSID   

    解決國際投資爭端中心英文全稱為: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簡稱:ICSID。它於1965年根據華盛頓公約而成立。總部設在華盛頓特區,是一個絕對地國際性法人組織。

    中心設立的目的在於增加發達國家投資者向發展中國家進行投資的信心,並通過仲裁和調解方式來解決投資爭議。它要求爭議的雙方須為公約的成員國,爭議主體為國家或國家機構或代理機構。其解決的爭議性質必須為直接由投資引起的法律爭議。

    中心有其自己的仲裁規則,並且仲裁時必須使用其規則。審理案件的仲裁員,調解時的調解員須從其仲裁員名冊和調解員名冊中選定。其裁決為終局的,爭議方必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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