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10|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未完成的談判

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新房子預購戶聯誼會和建設公司的談判,爸爸以為是最後一次了,會中,我們強力要求公司以一定價值的贈品,作為房屋震後瑕疵的補償。根據當時的情勢,我們以為公司一定會同意,因此在會議結束時,現場可說洋溢著一片勝利的歡樂氣氛。誰知道,事實的發展不如我們的想像。
會後三天,公司寄來一紙通知,列出已做的各項補強措施,說明現在建築業的本重利輕,實在無法增加額外負擔等等,總之,拒絕了。這真使我們難以接受,那天,營造公司經理明明都提出了贈品廠牌的;不過,建設公司似乎已決定採取強硬態度,營造經理被禁止出面,工地主任降職減薪,也就是聯誼會信任的幹部,都受到了「處份」。
我們只好決定繼續抗爭,暫緩繳款,也不去對保。然而,在公司做了那麼多補強並通過指定機構的安全驗證後,除了心理上「買的新房子好像二手貨」的疙瘩外,我們似乎沒有什麼籌碼了。這時不得不考慮,如果最後必需上法院打官司,勝算如何?光靠意氣或團結,恐怕幫助不大。聯誼會成員中,或許也有人心裡認為應該適可而止,但團體的意志卻不好違背,只有捨命陪君子了。
我們先請教律師,得到的建議只是一些技術上的辦法,拖延繳款、對保,施加壓力,換取談判空間,因為從定型化的合約上看,消費者很難討到便宜,這時,爸爸深感平常對法律知識太忽略了。建設公司卻有個法務室,或電話,或函件,步步進逼。昨天,由於聯誼會集體不依通知去對保,聽說,他們即將寄出存證信函,這是採取法律行動的前奏。
明天晚上,爸爸又得去開會了。我們想來想去,只有用公司的一些違建做擋箭牌,像B棟店面在公共樓梯間打了道門、其它部份樓層及中庭花園在拿到使用執照後才大動土木等,這雖然是公開的秘密,但不能說習以為常就不違法。
經過這許多波折,大家對新房子都感到意興闌珊,大有拚著房子不要、最壞自備款遭沒收,也要糾纏到底的氣概。爸爸想,我們還是應該冷靜,找出台階給雙方下,儘量把事情圓滿解決,否則兩敗俱傷,建設公司承受得起,我們的損失卻太大了。
8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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