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
媒體報導,行政院經貿辦表示,台美於昨天(6月1日)晚間十點正式與美方簽定「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台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簡稱「台美貿易協定」),「民間監督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聯盟」(下稱台美貿易監督聯盟)樂見台美友好關係深化,但我們仍須再次提醒行政院,應將台美貿易協定送立法院審議,切勿貪求方便,黑箱作業。
依條約締結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台美貿易協定屬於條約(參下述),行政院應於6月30日前,將台美貿易協定送立法院審議。
依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條約,指國際書面協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三、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四、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五、內容與國內法律內容不一致或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
首先,關於台美貿易協定是否涉及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美國是全世界最大經濟體,且為我國
經濟部國貿局去年統計(111年)第2大出口國,第3大進口國,是我國相當重要貿易夥伴,這次的台美貿易協定,是我國和美國第一次簽署的全面性貿易協定,行政院經貿辦亦向
媒體表示:「單就貿易便捷化而言,對業者來說就有許多好處...,可大幅降低進出口成本」,台美貿易協定內容顯涉及財政、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
再者,關於「台美貿易協定的內容是否與國內法律內容不一致或涉及法律變更」。依據行政院經貿辦公布的條文,其中的「法規早期規劃」、「訂立法規命令時,主管機關應考量收到的評論」、「法規命令草案之書面評論應予公開」,這些內容在我國法律沒有相應規定;另外,協定內容關於「法規命令草案應公開的內容」和「法規命令最終應公開的內容」和我國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也有非常顯著的不一致。(詳參
附件)
另外,台美貿易協定第 7.5 條訂有保障原住民族權利作為台美貿易協定的例外條款 ,因此,台美貿易協定也有涉及人民的權利。
綜上所述,台美貿易協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且內容和我國法律不一致,涉及我國法律之變更,台美貿易協定屬於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條約,應依條約締結法第8條第1項前段,送立法院審議。
除了法律規定外,從慣例上來看,我國截至目前為止共曾簽署12份貿易協定,均以(準)條約案送立法院審議,台美貿易協定不該成為規避國會審查的違法例外。
台美貿易監督聯盟促請行政院應於6月30日前,盡速將台美貿易協定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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