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等於有罪嗎?為甚麼要羈押?

羈押等於有罪嗎?為甚麼要羈押?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最近阿伯(柯文哲)被羈押鬧得沸沸揚揚,鑒於記者跟大眾對羈押不甚了解,在此幫大家簡介一下

羈押機制簡介

Q: 什麼是羈押

A: 羈押是一種在判決前拘束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把你先關起來不讓你隨便亂跑的意思)

Q: 羈押的目的為何?

A: 防止被告逃亡、滅證,就是讓檢調在蒐證上比較順利,不會調查到一半證據被消失,還有不會在審判的時候人突然不見。

Q: 誰會被羈押?

A: 按《刑事訴訟法》第101、101-1條,會有幾種人可能被羈押:

  1.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4. 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有限定罪名,請參考刑事訴訟法101-1條)

Q: 誰來決定羈押?

A: 無論在偵查中還是審判中都是法官喔!

Q: 羈押等於有罪嗎?

A: 並沒有。羈押只是怕被告銷毀證據或逃跑才先關,至於有沒有罪,依無罪推定原則,需要等到判決確定後才能確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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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如果被羈押後判決無罪,有辦法求償嗎?

A: 按《刑事補償法》第1條規定,可以向法院請求國家補償,通常以一天台幣3000以上到5000以下補償。

Q: 如果被羈押後判決有罪,還要再被關嗎?

A: 羈押天數能折抵刑期,所以如果羈押時間大於等於被告的刑期,那就不用再被關。畢竟你被羈押跟被關沒甚麼兩樣,如果不能折抵那不就變項加重刑度,自然不合理。所以有時候各位如果看到某某有罪確定後卻又沒被關,很可能是他之前的羈押天數抵掉囉!

法律小科普到這邊,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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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欲殺乙男,於夜間打算潛入乙男住處,但因光線昏暗,誤入丙女住宅。 甲進入臥室後,便抽刀砍向床上的丙女,丙女被砍了一刀後驚醒並大聲呼救,甲立即發現自己砍錯人,慌忙逃離現場,丙女受的刀傷經醫治後則無大礙。刑法上應如何評價甲之行為?
甲無故侵入鄰居乙家,向乙討債,一言不合,甲竟持棍棒毆打乙的頭部要害後逃逸,乙之母親 A 剛從外返家見狀,詢問乙為何人所傷,乙乃將其被甲傷害的經過詳細告知 A,嗣乙因傷重氣絕身亡;甲逃亡在外,某日約其好友 B 喝酒,酒後詳細告知 B 其如何殺害乙之經過。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甲犯有殺人罪嫌,在法院審
甲與朋友飲酒作樂數小時後開車離去,但因酒後精神恍惚導致車輛失控撞毀停在路邊 A 的機車,甲心虛逃離。隔天 A 報警,警察乙調閱監視器畫面過濾出可能是甲肇事,乃通知甲至警局約談,甲在警詢中坦承係其酒駕撞毀 A 車,警察乙誤以為甲既然認罪,即屬公共危險罪之「現行犯」, 乃當場將甲依現行犯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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