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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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七點半凸胚持棍棒重毆正義使者阿興的頭部,凸胚他明明知道他的棍棒足以使阿興命喪黃泉,卻仍然持棍棒重毆,正義使者阿興送醫急救無效,死了。 按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第13條第1項的【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凸胚故意殺人無誤,
火元(阿丙0.6)-avatar-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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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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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子女#法院判決
這篇文章深入剖析臺灣「鞭刑」的政治倡議與法律可行性,從公投程序、法條設計、新加坡案例的比較,到最重要的違憲風險,揭示鞭刑若要實施所面臨的多重法律與人權障礙,指出真正的關鍵在於法治國家能否容許此類刑罰,而非僅止於民意與政治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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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例 小明雖然經過許多風風雨雨,但還是沒有記取教訓。某天,小明在新就職的公司裡,意外知悉公司正準備與某國際大廠簽約,代工生產產品,恰巧小明的親友也在競爭公司擔任要職,如果能夠把客戶搶走,就可以跟親友分一杯羹。於是小明事先研究公司要與該名客戶開會的時間、地點,先行前往會議室布置,假借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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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還記得小明某天晚上,在網咖利用原本補習班授權的帳號密碼,登入補習班後台系統,竄改教師資料,還把一些資料帶走的事件嗎?前次我們只提到了小明未經原補習班同意就登入補習班後台系統的部分,而今天我們就要來談談小明的其他行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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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罪與過失致死罪雖然結果同樣造成被害人死亡,但法律責任與刑度差異極大。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殺人故意,還是僅因疏忽、未盡注意義務而導致死亡。本文將用白話方式解析兩者在主觀犯意、構成要件與實務判斷上的差異,帶你快速看懂法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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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小明在前一次不慎誤觸個資法的法網後離職,但愈想愈氣,認為當時只是照著公司向來的作法在處理招生工作而已,結果最後卻是小明吃上官司,還被判刑,想到這邊,小明就受不了了,決定讓公司吃點苦頭。某天晚上,小明就在網咖利用原本補習班授權的帳號密碼,登入補習班後台系統,竄改教師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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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例: 小明再次轉換跑道,決定前往A補習班任職,某日,小明要求工讀生去各個國中發放傳單,並請學生填寫升學問卷。結果小明在取得問卷資料後,將問卷交給同集團另一間B補習班招生組的員工小華,請小華去跟有留下姓名、電話的學生進行電訪,並推銷同集團B補習班課程。學生家長得知後,極為生氣,認為在填寫問卷
一、案例: 小明在經過多災多難之後,轉職到新公司從基層職員開始做起,不過這次新公司卻跟小明約定,如果在職期間有接觸到公司的機密文件或資訊的話,都要負保密責任,且不可以有任何洩密的行為,小明心想自己只是基層員工怎麼可能會有機會碰到機密文件,便予以答應。直到某天小明離職,為了贏得新東家的信賴,便答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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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責聲明(Disclaimer) 本文(校園法律生存全紀錄)所提供之內容,包含但不限於判決案例解析、法律條文說明及風險預警建議,均僅供教育、學術研究及實務參考之用,不構成專業法律意見或訴訟指導。 校園案件之法律認定往往隨具體個案事實、當事人背景及法官自由心證而異。讀者若遇真實法律爭議,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