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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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案例,法官之所以認為被告「因為肚子痛,未事先取得告訴人同意便使用其房間中廁所」的行為具有社會相當性。是因為如果本案被告陳述的理由不算正當理由,相當於法院告訴大家「即便肚子再痛,也只能拉在自己褲子裡面,或選擇在眾人面前便溺」。法官認為,這是一種對人性尊嚴的嚴重侵害,是一種完全不正義的價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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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通為「國際兒童人權日」,司法院在每年11月舉辦「兒童人權月國際研討會」,今年方在11月14日舉辦。當日下午以「少年刑事案件之量刑機制」,由專家學者分別從日本法及德國法剖析,「新北割喉案」後社會尤為關心的議題之一。可惜在討論具體的研究內容前,即浮現問題,謹就以下問題公開呼籲司法院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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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推出【告別「詐騙之島」,我們還需要什麼】專題,我們將透過六篇文章,從詐騙手法、法律責任、政策等面向,進行深入的剖析,並提供大家實用的指南。在第一、二篇文章,我們將介紹詐騙集團的結構,以及成員在法律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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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 (一)因為五十多年前我國「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的歷史背景,對於公務員涉貪比起一般人的刑責,高到可以說是世界罕見。 (二)而所謂「公務員」的定義就很重要了,依照刑法第10條第二項可分為: 1.身分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a.k.a.公權力)。(這種
臺南市安平區一所私立幼兒園發生了女童受到不當對待的事件,家長在市議員的協助下取證並揭露真相。立法院修正刑法第286條,加重對未滿7歲兒童施加不當行為者的刑罰。事件引發社會對幼兒園管理和兒童保護的關注,家長需加強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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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前科、被判刑,比你想像中的還容易 🚨 ​ 抄襲行為,追究的本質是「商戰」。 只是,祭品是你的刑事前科。 ​ 在法律武器和道德準則夾擊之下,身為接案者的你毫無勝算。​ 我就問:為了接案,賠上你的前科,值得嗎? ​ ▋抄襲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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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民眾發生爭議時,其中一方放話:找兄弟處理你、給兄弟處理、請道上的人關照你、用道上的人脈解決、找江湖上的人來看看等。這時候民眾的疑問是:對方放話說找兄弟處理我,可以告他嗎?這牽涉「找兄弟處理」這類的話,牽涉什麼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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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是什麼?誹謗罪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嗎?一起來看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有什麼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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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我國刑法在112年2月8日公布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讓有些偷拍行為原本以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科刑之情形(竊錄性交行為),改以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妨害性隱私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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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不廢死都有意見。 不贊成死刑的一方,會考量到死刑最終的目的,還有人權問題。 支持死刑的人,認為對於這麼殘暴的人,還有什麼人權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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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希望這議題可以公投,我不支持廢死,殺人償命理所當然,命沒有貴賤,既然如此,不管什麼原因殺人,殺人犯求何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