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無故侵入鄰居乙家,向乙討債,一言不合,甲竟持棍棒毆打乙的頭部要害後逃逸,乙之母親 A 剛從外返家見狀,詢問乙為何人所傷,乙乃將其被甲傷害的經過詳細告知 A,嗣乙因傷重氣絕身亡;甲逃亡在外,某日約其好友 B 喝酒,酒後詳細告知 B 其如何殺害乙之經過。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甲犯有殺人罪嫌,在法院審理中,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 A、B 到庭作證。證人 A、B 在審判中到庭具結後證稱甲如何殺害乙之經過綦詳。試問:證人 A、B 二人在審判中之言詞陳述,得否作為證明甲殺害乙之證據?
難度:2星(滿分5顆)
難度2星理由:常見考點不難
主要爭點:轉述原始證人之證述及轉述被告陳述是否屬傳聞
為了節省各位的閱讀時間,以下擬答比較無爭議的部分就只列大綱不詳述。當然在真正作答時要完整寫出來喔!
基礎解答大綱參考:
(一)A證述若具可信性及必要性得為證據
1.傳聞法則意涵
(1)傳聞係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對於待證事實之陳述,由於難以令證人具結、對質詰問及有違直接審理原則,原則上不得做為證據。
2.A證述本質上仍為傳聞
3.A雖有於審判中到庭具結為證述,惟其內容係轉述原始證人乙之臨終陳述,由於難令乙具結及令被告行對質詰問,故仍屬傳聞。
4.至於A證述之證據能力,實務認被害人之臨終陳述有其特別法理,虛偽陳述可能性較低,具可信性及必要性,得類推刑訴(下同)第159-3條具證據能力。
(二)B證述得為證據
1.B證述內容係轉述被告甲之陳述,故本質上為自白,系爭證述應依被告自白處理之。
是故,若B證述內容具任意性,無第156條不正訊問之情事,得具證據適格。
進階作答寫法:
可帶出雄師對於現行傳聞規定之批評,即縱符合傳聞例外亦應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於踐行時應符合義務、歸責、防禦及佐證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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