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城是一個充滿刺激和樂趣的場所,許多玩家在這裏享受各種娛樂專案,並希望將贏得的籌碼兌換成現金。
你是否曾經有懷疑過:「線上娛樂城真的是合法的嗎?」「玩家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嗎?」今天就來一個詳細的解說,解開大家的疑惑,想知道更多就繼續看下去囉!
有些 娛樂城主打正派經營,保障個資絕對隱密、安全,入金儲值以及娛樂城出金速度
有合法的監管機構監管並持有有效的營運牌照,這些監管機構通常會對平台進行嚴格的監控,確保其遵守相關法律和規範,保護玩家的利益。
事實上在110年12月28日立法院三讀修正刑法第266條第2項後,我國刑法已明文將網路簽賭、線上博奕等納入賭博罪的處罰之中,最高可處5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賭博在法律上的定義
所謂賭博係指「以偶然的事實決定輸贏,而搏取財物
,亦即是否具「偶然性」為關鍵,且須互動雙方均具有偶然性,始能謂賭博。如對於一方無偶然性,而該方仍以之對他方為賭者,可能會另涉詐欺罪。
所謂財物
,包括金錢、得易為金錢或其他有經濟價值之物品而言,至於玩家在網站通過遊戲獲得的「虛擬財產」,會顯示在玩家的虛擬帳號中,供玩家繼續參與遊戲或購買虛擬人物或寶物,雖然有一定的經濟價值,但虛擬財產是否屬「以財物為賭」,僅能繼續供打電動玩具之用,並無其他用途,顯然押中之分數仍應消費於電動玩具之上,故無論輸贏,僅在於能否繼續玩電動玩具,延長使用電動玩具之時間而已。客觀上可認定此等輸贏係具娛樂性質而非以博取財物為主要目的之賭博行為。
至於以「虛擬財產」再換取金錢或實物,依目前實務判決,因涉及財物的輸贏得喪,即構成「以財物為賭」,為不合法。
意思是在遊戲中進行賭局後贏得的虛偽財產
,皆僅能供其繼續參與賭局或在遊戲中購買虛擬人物或寶物;而在賭博網站中,賭客先由現實的金錢換購遊戲虛擬財產,以該虛擬財產下注進行賭局獲勝後,其所贏得之虛擬財產或點數,則可直接兌換為現實的金錢,其構成賭博罪
之重要關鍵即在於『賭金之得喪交易』。
賭博簡單來說,就是投資某種東西(通常是金錢),期待從中獲利,而該獲利來源則是依靠機率和運氣,而非自身技能或知識,而線上博弈就是透過網路平台進行賭博行為。
賭博犯罪並不僅僅是賭博行為本身,它還涉及到許多相關的違法行為。例如,非法賭博場所經營、賭博詐騙、賭博債務爭議,甚至涉及到組織犯罪。這些都是賭博犯罪一部分,而且在線上博弈中也同樣存在。 例如,有些詐騙集團會透過開設線上博弈網站,以高回報為餌,吸引大量用戶進行賭博。然而,當用戶試圖提現賭博所得時,卻發現網站資金無法提取,甚至該網站直接消失。 這就是一種典型賭博詐騙行為,受害者除了失去金錢之外,還有可能因此陷入更深的財務困境,甚至因為個人資料都落入詐騙集團手上,而讓自己陷入許多潛在危機當中。
如果你是賭博犯罪受害者,需要追討損失。但是報警後,除了你的錢會被沒收,甚至還會被判刑。雖然賭客的逞罰很輕微,但是能有可能被罰款數千到數萬不等。
如果是想用起訴施加賭博詐騙罪犯,你需要先釐清案情後,從法律角度去看才能爭取最佳賠償。 爭取最大的權益,並減輕面對法律爭議時的損害。
有相關疑問需要協助 歡迎私訊 line:misi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