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物資還是人員,都是有限資源,在疫情升高時,全球各界均高價爭搶,基於「國人優先、防疫優先」,物資與人員都應加以控管,否則他國高價購物資、搶人員,我國將陷入危殆之中。
因此,《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第二項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指揮官基於防疫之必要,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指定或徵用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設立檢疫或隔離場所,並得『徵調』相關人員協助防治工作。」
基於「輕重相舉」之法律「當然解釋」,既然徵調都在法律許可範圍,那比徵調輕微的限制出國,則當然在法律許可之列。而且,為了避免醫院人員因逃避徵調而事先出國,恐讓徵調相關規定形同虛設,因此在徵調的預備階段,基於疫情防治之必要,對於醫院人員,指揮中心實施比徵調還輕微的限制出國措施,是必要且合法之舉。
前述「當然解釋」的意思,就是指法律雖無明文規定,但依形式邏輯、規範目的以及事物屬性的當然道理,睽諸事理,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內之解釋方法。而「舉重明輕」或「舉輕明重」都是屬於法律解釋的方法中的當然解釋,可透過解釋的方法適用法律,並適應社會的「多變性」。
最後亦須補充,前述《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第二項也規定:「對於因指定、徵用、徵調或接受隔離檢疫者所受之損失,給予相當之補償。」
因此,本文呼籲指揮中心盡速研擬配套補償措施,才是完整的一整套「限制醫院人員出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