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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零容忍,有規範更要態度正確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要說「性騷擾零容忍」很容易,要訂立一個性騷擾事件處理流程也不困難(通常名稱會長成「性別平等...」),真正的問題在於——發生疑似性騷擾時,主管、人資、幹部能否不受到「#完美被害人迷思」(myth of an ideal victim)影響,
(1) 立刻確實地介入保護疑似受害者,(2) 並啟動調查。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的: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關於職場性騷擾,當時碩論的其一起心動念就在於想知道:
► 為什麼組織內使用申訴機制的比例遠低於性騷擾的發生比例(盛行率)?
開始訪談之後,聽到各種荒腔走板的故事:
▷ 受害者想申訴,組織內受理窗口反問:你有證據嗎?有證據才能申訴。
⇒ 一般而言,決定能否申訴的條件在於「申訴人是不是組織員工、發生時是否屬於工作往來之範疇等」,換句話說採「#形式審查」,不能「實質審查」,也就是 #不能用「是否足以證明有性騷擾疑慮」來決定要不要受理。
法律規定有人申訴、受理後——也就是「疑似」——就要調查了。 為什麼?
由於調查就是為了借助一個相對客觀的第三方,來讓疑似加害人、疑似受害人都能充分將雙方認知到的狀況說出來、各自呈交佐證啊!雇主來做這第三方是因為雇主比受害者有資源去進行相關物證、證詞的蒐集。
▷ 組織內受理窗口在調查過程裡,不斷跟非調查人員、非當事人在公開場合討論案件,還直接臆測這應該是感情糾紛。
⇒ 徹底違反保護當事人隱私的原則與規範,而且沒有充分證據前提下就企圖將其他人的認知從性騷擾導向感情糾紛,造成受害人二次傷害。此案最後仍證明確實為性騷擾,過程太離奇此不贅述。
▷ 組織調查過程中,有性平委員直接聯絡受害者,嘗試開導她「不要走錯路,栽培一位OO不容易」言語間已經帶有懷疑、譴責受害者意味。
調查程序完成後,公文告知受害者:「雖有性騷擾行為,但由於雙方關係尚有資訊不清楚之處,故不宜認定為性騷擾。」
這個案件,受害者接下來向地方市政府申訴,結果為性騷擾成立。
被申訴人不服,訴願被駁回、行政訴訟敗訴,維持「性騷擾成立」之結果。
問及對於歧視、霸凌或性騷擾的因應態度,「零容忍」根本儼然標準答案;但說是一回事,做又完全是不同故事。
真正考驗一個組織的,是發生疑似案件時,有職權者能否區分接下來要下的判斷,究竟是自己的偏見、迷思,還是真的「秉公處理」?
更甚者,當有職權者A欲踐行程序正義,而有職權者B不想處理時,組織裡的其他人怎麼辦?只能選邊站?有沒有更好的做法?
在眾人面前掛保證這種光鮮亮麗的事,誰都會;而對的事情通常涉及艱難的選擇,且容易招來利害關係者、嘗試隱瞞真相者發出的攻擊、詆毀。
2018年時,我經歷過做正確的事的痛苦過程,也還好當時有盟友一起努力。至今5年過去,值得欣慰的是,我看到台灣公眾討論對於疑似性騷擾案件態度上的整體轉換。
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委 #謝曉星案 ,被雜誌爆料後,謝曉星的公開發言裡,沒有使用「立刻否認+說自己被陷害」這樣過往常見的回應公式(心理學上稱為 deny, attack, and reverse victim and offender,DARVO)。調查報告並將「性騷擾」、「#性別騷擾」二者定義論述得淺顯易懂,且邏輯清楚。
前高雄市政府新聞局局長 #丁允恭案,丁為公務員而被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判決提及:「性別平等為社會和諧之重要基礎,性騷擾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被上訴人為高階公務員,當無不知之理」。
近年爆出疑似性騷擾事件後,大小政黨、公家機關,大都對疑似受害者採用溫暖的語言,並且承諾將調查、將改善。法院在論述上,也更積極地使用「性別平等」一詞,突顯出性騷擾的重點 #不在性,而在 #平等 有沒有被看見與尊重。
順道一提,很常出現一種論述「那誰隨便都可以說他被性騷擾啊,定義這麼模糊」。
⇒ 法律面而言:法院當然有規則來檢驗是否為「遠超乎常理的玻璃心」好嗎?法院會用「#合理個人」、「#合理女人」等概念來審酌主觀要件,並與客觀要件交相參考。
⇒ 生活面而言:那就跟誰都可以說他被誰欺負一樣意思啊,「欺負」的定義這麼廣泛。重點就不是這個人被怎麼了,是當你聽到的時候,怎麼回應比較符合 #你的做人原則
身邊仍有遭到過度追求、被職場性騷擾,而難以循管道咎責,僅能先機警自保的朋友。讀著新聞、判決、資料,有時候還是覺得頗為挫折。但我也感受到面對性平事件的態度和環境在台灣有所改善,雖然非常非常緩慢。
Keep calm, and carry on.
以上內容如資訊有誤,懇請聯繫指正。十分感謝!
※ 此作品採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以及修改著作,但不得為商業目的之使用。使用時必須清楚提及著作人姓名。
【參考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13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性騷擾防治法》:第7、8、10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7~12條。
高鳳仙,《性侵害及性騷擾之理論與實務》,(2019):9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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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騷動? 性別,騷動。 性別騷,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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