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務是這樣,要先檢察官願意起訴,案件才會進到法院審理。但司法人員偵辦防害性自主案件時解讀證據的觀念,是否都有跟上這位最高法院的法官?這要打一個問號。
我不清楚當時是先報警由警察做筆錄,還是直接將訴狀交去地檢署?偵查過程檢察官搜集了哪些客觀和主觀證據?有無證物、證人等?
如果當時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未於時限內申請再議,可能需要看能否提供新的證據、改採自訴(不過刑事訴訟法319條有規定自訴須請律師當訴訟代理人[請要找熟悉刑事訴訟者]),抑或是考慮改以民事訴訟提告(但需要負擔的訴訟費會比較高)。
我研究所讀的是法律,但沒有律師執照,所以實務流程細節不一定清楚,先讓你知道。不過你若想找人討論,臉書(彥涵 Joyance)或IG(joyance.wyh)都聯絡得到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