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要跟各位朋友分享的主題是當企業收到其他公司之賠償金時是否要開立發票的問題,這在實務上也算是比較常見的,因為企業間所簽訂的合約不論是銷售合約、租賃合約或是進貨合約可能都會存在著違約問題,那若發生違約的話就會就有可能需要支付所謂的賠償金。
而在收取賠償金的時候就會需要考量相關的稅務問題以及會計帳務處理的問題,以下就跟各位介紹當企業需要支付賠償金時,在稅務及帳務上應該如何處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而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之規定中提到,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綜合上述,白話說明的話就會是,公司從事銷售商品或勞務之行為,所產生之銷售額應課徵營業稅,並且該銷售額是包含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所衍生之一切費用。
是否開立發票的判斷依據最主要為,收取賠償金的最根本原因是否係因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衍生出需要收取該筆賠償價款,舉例而言,當一家租賃公司出租設備給予另一間公司進行營業使用,但租賃方未依規定支付每月約定好的租金,有拖延給付之行為,顯不符當時簽訂合約的規定,因而造成出租方的損失,出租方依約請求賠償;以上這個例子就說明,租賃公司作為出租方出租資產給租賃方,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並且該筆請求賠償之價款係因"租賃方未依規定給付租金"所導致,屬於未履行雙方所簽定合約中有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故總結下來,出租方向租賃方所收取之賠償金需要開立發票給租賃方;反之,若該筆賠償價款之最根本原因並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衍生,則所收取之賠償金部分就無需開立發票課稅。
而拉回財會方面,當企業收取賠償金時,不論是否需要開立發票,皆認列於營業外收益項下之其他收入較為妥當,不宜認列為營業收入。因財會之交易認列基本會以發生之交易本質作為判斷依據,亦即,今天租賃公司所發生之賠償價款收入並非"經常性營業活動或行為"所發生,公司本身之主營業務也非"收取賠償金",所以該筆發生之賠償金收入認列為其他收入較為妥當。
以精簡白話的文筆撰寫,讓您讀完每篇文章都有所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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