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三節 成年人之意定監護(§1113之2~1113之10)
108.06.19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
一、本條新增。
二、意定監護制度施行後,可能發生當事人重複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之情形,此時前後意定監護契約之法律效果如何,宜有明確規範,爰參考第1220條之規範意旨,明定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所稱「牴觸」,係指受任人之增減或監護內容之變動,與前契約不同者,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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