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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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老年生活的法律安排愈來愈重要。在健康時就主動規劃老後人生,介紹三大關鍵法律工具:預立醫療決定與醫療委任代理人、意定監護契約、遺囑與信託。這些安排不僅保障個人意願與尊嚴,也能減輕家人壓力與爭議。面對不可避免的老化與不確定風險,愈早了解並啟動法律準備,是對人生與家人的負責任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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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與中國都已步入高齡社會,成年監護制度也正面臨全面轉型。從「禁治產」到「意定監護」,兩岸法律各自演進卻也暴露出制度漏洞與實務挑戰。許律師將深入解析兩岸的監護制度演變歷程,並以穎川建忠與李鍾桂兩大實例,反思當監護人不再是家人專利,法律如何保障晚年生活的自主與尊嚴。老年,不該是一場法律上的孤島冒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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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描述了他與前妻離婚後,依然盡力照顧前妻與他所生的兩個孩子,以及前妻和另一段婚姻所生的孩子。過程中經歷了許多爭吵和分歧,但他最終選擇了離開,並獨自撫養孩子,儘管心中仍存有遺憾與自責。 文章探討了親情、離婚、自我療癒等議題,並呈現出作者面對這些挑戰時,如何保持內心平靜並繼續生活下去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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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IHJHIH-avatar-img
2025/06/06
情緒是潛意識給我們的訊息,認識心理師之後,學習覺察情緒,不是壓抑,雖然還是會憤怒生氣,但明顯感受到,練習說出來的過程,真的是一種釋放,曾經感到痛苦的曾經,隨著時間的推進也許不會完全就不痛苦了,但可以讓痛苦影響的層面變小一點,就覺得自己的心靈防禦厚度增加了,不全然是壞事,因為每一段經歷都能成為新的自己
民法法典|民法條文|民法法條 本篇介紹民法法典之總則編、債編共計2編(另有民法法典之物權、親屬、繼承編),內容包含民法第1條~第756條之9之最新民法條文(民法法條)、條旨及公布日期。「民法條旨」為民法條文之核心及重點所在,故將條旨適度修正及優化(更正條旨錯誤、使得條旨涵蓋性更完整、統一條文內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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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典|民法條文|民法法條 【第三編 物權】§757~966 第一章 通則 §757~764 民法第757條(物權法定主義)(98.01.23修正公布)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民法第758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98.01.23修正公布) Ⅰ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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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二節 結婚(§980~999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91條(結婚撤銷之原因(二):有監護關係)(19.12.26制定公布)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二節 結婚(§980~999之1) 立法沿革︰ 74.06.03增訂公布→85.09.25修正公布 民法第999條之1(結婚無效或經撤銷之準用規定)(85.09.25修正公布) Ⅰ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 Ⅱ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85.09.25修正公布 民法第1051條(刪除)(85.09.25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之親權並未因其係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而有不同,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85.09.25增訂公布→102.12.11修正公布 民法第1055條之1(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一):依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102.12.11修正公布) Ⅰ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85.09.25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55條之2(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二):選定父母以外之人)(85.09.25增訂公布)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