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25條(分得物之擔保責任)(18.11.30制定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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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25條(分得物之擔保責任)(18.11.30制定公布)

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1056條理由謂分割,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為之,若因分割而歸屬於共有人中一人之物,依分割前發生之原因,被第三人追奪或發見藏有瑕疵,是分割之部分與應有部分不符矣。故本條使各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與賣主負同一之擔保,以昭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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