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27條(公同共有人及其權利)(98.01.2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27條(公同共有人及其權利)(98.01.23修正公布)

Ⅰ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Ⅱ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Ⅲ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理由:

一、公同關係之成立,學者通說及實務上均認為非以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者為限,依習慣或單獨行為成立者所在多有,為期周延,爰將第1項「契約」修正為「法律行為」,並增設「習慣」,以符實際。又本項所稱「習慣」,例如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885五號判例(祭田)、18年上字第1473號判例(祀產)、39年台上字第364號判例(祭祀公業)、42年台上字第1196號判例(同鄉會館)、93年度台上字第2214四號判決(家產),均屬之。

二、依法律行為而成立之公同關係,其範圍不宜過廣,為避免誤解為依法律行為得任意成立公同關係,爰增訂第2項,明定此種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例如第668條規定合夥財產之公同共有)或習慣者為限。

三、原條文第2項移列為第3項。

【原條文】(公同共有人及其權利)(18.11.30制定公布)

Ⅰ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Ⅱ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1063條理由謂數人依法律之規定(例如公同繼承是)或依契約之訂定,(例如合夥契約或夫婦共有財產是)而為公同結合,且因此而以物為其所有者,此數人既非依其應有部分所有其物,即不為共有人而為公同共有人,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於物之全體皆有效力,非僅就其應有之部分有效力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

您可能也感興趣

0會員
624Content count
歡迎來到李不微之民法上書坊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民法上書坊 的其他內容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28條(公同共有人之權義與公同共有物之處分)(98.01.23修正公布) Ⅰ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29條(公同共有物分割之限制)(18.11.30制定公布) 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1066條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30條(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與共有物分割之準用)(98.01.23修正公布) Ⅰ公同共有之關係,自公同關係終止,或因公同共有物之讓與而消滅。 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31條(準共有)(18.11.30制定公布) 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理由: 謹按數人有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一節 普通地上權(§832~84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32條(普通地上權之定義)(99.02.03修正公布)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一節 普通地上權(§832~84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33條(刪除)(99.02.0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準用規定,已在修正條文第800條之1作概括規定,本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28條(公同共有人之權義與公同共有物之處分)(98.01.23修正公布) Ⅰ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29條(公同共有物分割之限制)(18.11.30制定公布) 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1066條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30條(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與共有物分割之準用)(98.01.23修正公布) Ⅰ公同共有之關係,自公同關係終止,或因公同共有物之讓與而消滅。 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31條(準共有)(18.11.30制定公布) 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理由: 謹按數人有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一節 普通地上權(§832~84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32條(普通地上權之定義)(99.02.03修正公布)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一節 普通地上權(§832~84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33條(刪除)(99.02.0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準用規定,已在修正條文第800條之1作概括規定,本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本專欄將提供給您最新的市場資訊、產業研究、交易心法、優質公司介紹,以上內容並非個股分析,還請各位依據自身狀況作出交易決策。歡迎訂閱支持我,獲得相關內容,也祝您的投資之路順遂! 每年 $990 訂閱方案👉 https://reurl.cc/VNYVxZ 每月 $99 訂閱方案👉https://re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遺產稅計算的各個項目之說明,包括遺產稅的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稅額、物價指數連動法與其他減免之情形等,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遺產稅的各項相關條文,包括遺產稅的定義、納稅義務人、課稅標的、課稅時間及物之價值等內容。遺產稅是對於人死亡後遺有的財產,所課徵之稅賦,本文將逐一解釋相關條文,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Thumbnail
當共有人無法協議土地分割時,需要提起訴訟,由法院裁判分割。原告需提出完整的分割方案,涵蓋所有共有人的位置和需求,確保方案的完整性。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契稅的各項相關條文,包括契稅的定義、納稅義務人、課稅標的和課稅時間等內容。契稅是政府按照契價,向取得者課徵之不動產移轉稅,本文將逐一解釋相關條文,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契稅計算的各個項目之說明,包括契稅的稅基、稅率、稅額與其他減免和不課徵之情形等,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分割協議繼承登記這件事 民法是民國18年施行繼承的規定 從此確立繼承的法條 很多考試都會考 所以大家應該也不陌生 但是…實務運用,還是套在實際情況最容易記 今天想要來談談分割繼承登記 繼承登記有分好幾種:公同共有繼承、一般繼承、分割繼承登記 前面二種今天不談 我今天要來談的是分割
Thumbnail
#法律新聞瞧一下 #憲法法庭20號判決日治時期土地總登記案 重點摘要 憲法法庭認為認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牴觸憲法、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應予補充,提高保障人民財產權利、降低國家財產權利,在特定情況下限制國家提出時效抗辯之權利。 判決主文
Thumbnail
漫長的民法財產法(總則、債編、物權)部分終於結束,接下來進入的又是一個全新的篇章,也就是「身分法」。民法的身分法部分包含了「親屬編」以及「繼承編」,其中親屬編內容是關於各種身分關係,如父母子女、夫妻、收養、結婚及離婚;繼承編則是在自身或家人親屬死亡後遺產的歸屬等。身分法的法條從民法第967條
Thumbnail
72台抗94之重點: 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例子: 甲、乙、丙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3分之1,甲出賣其應有部分3分之1給乙,丙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Thumbnail
本專欄將提供給您最新的市場資訊、產業研究、交易心法、優質公司介紹,以上內容並非個股分析,還請各位依據自身狀況作出交易決策。歡迎訂閱支持我,獲得相關內容,也祝您的投資之路順遂! 每年 $990 訂閱方案👉 https://reurl.cc/VNYVxZ 每月 $99 訂閱方案👉https://re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遺產稅計算的各個項目之說明,包括遺產稅的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稅額、物價指數連動法與其他減免之情形等,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遺產稅的各項相關條文,包括遺產稅的定義、納稅義務人、課稅標的、課稅時間及物之價值等內容。遺產稅是對於人死亡後遺有的財產,所課徵之稅賦,本文將逐一解釋相關條文,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Thumbnail
當共有人無法協議土地分割時,需要提起訴訟,由法院裁判分割。原告需提出完整的分割方案,涵蓋所有共有人的位置和需求,確保方案的完整性。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契稅的各項相關條文,包括契稅的定義、納稅義務人、課稅標的和課稅時間等內容。契稅是政府按照契價,向取得者課徵之不動產移轉稅,本文將逐一解釋相關條文,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契稅計算的各個項目之說明,包括契稅的稅基、稅率、稅額與其他減免和不課徵之情形等,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分割協議繼承登記這件事 民法是民國18年施行繼承的規定 從此確立繼承的法條 很多考試都會考 所以大家應該也不陌生 但是…實務運用,還是套在實際情況最容易記 今天想要來談談分割繼承登記 繼承登記有分好幾種:公同共有繼承、一般繼承、分割繼承登記 前面二種今天不談 我今天要來談的是分割
Thumbnail
#法律新聞瞧一下 #憲法法庭20號判決日治時期土地總登記案 重點摘要 憲法法庭認為認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牴觸憲法、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應予補充,提高保障人民財產權利、降低國家財產權利,在特定情況下限制國家提出時效抗辯之權利。 判決主文
Thumbnail
漫長的民法財產法(總則、債編、物權)部分終於結束,接下來進入的又是一個全新的篇章,也就是「身分法」。民法的身分法部分包含了「親屬編」以及「繼承編」,其中親屬編內容是關於各種身分關係,如父母子女、夫妻、收養、結婚及離婚;繼承編則是在自身或家人親屬死亡後遺產的歸屬等。身分法的法條從民法第967條
Thumbnail
72台抗94之重點: 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例子: 甲、乙、丙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3分之1,甲出賣其應有部分3分之1給乙,丙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