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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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99條(建築物之區分所有: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基地及應有部分)(98.01.23修正公布) Ⅰ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801~81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12條(動產之附合)(18.11.30制定公布) Ⅰ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17條(分別共有人及其應有部份之推定)(18.11.30制定公布) Ⅰ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Ⅱ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18條(共有人之使用收益權)(98.01.23修正公布)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19條(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18.11.30制定公布) Ⅰ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Ⅱ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及其變更之聲請)(98.01.23修正公布) Ⅰ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21條(共有人對於第三人之權利)(18.11.30制定公布)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22條(共有物費用之分擔)(98.01.23修正公布) Ⅰ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Ⅱ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23條(共有物之分割及其限制)(98.01.23修正公布) Ⅰ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24條(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動產合併分割之請求及優先承買權)(98.01.23修正公布) Ⅰ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Ⅱ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