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循序擴大對公司治理評鑑結果採差異化管理,上市櫃公司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由屬最後一級距者,修正擴大為最後二級距者應揭露個別董事之酬金。
為引導獲利公司適度與員工分享經營成果,強化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新增上市櫃公司最近一年度稅後淨利增加達10%以上,惟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卻未較前一年度增加者,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
為強化董事酬金與公司獲利之關聯性及合理性,新增上市櫃公司最近一年度稅後損益衰退達10%且逾新臺幣500萬元,及平均每位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增加達10%且逾新臺幣10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