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已設下2025年太陽光電20GW的目標,其中漁電共生占4.4GW(地面型3.5GW、屋頂型0.9GW)
● 2020/10 推動漁電共生先行區,地面型漁電僅能在專區範圍內設置
● 2023/02 容許規定修正,限縮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若要申請成為合法魚塭,必須是「既存養殖池」且「有在養事實」。
● 2023/04 漁業署函釋地方政府,在養事實認定原則採近3年內放養量申(查)報作為佐證資料
導致光電業者早已在先行區劃地承租案場,結果後來規則修改後,漁電申請案被駁回才知道規定轉彎,原規劃案場也有畸零破碎可能。
面對政策的變動,漁業署養殖漁業組組長陳文深也回應修法目的,他提及漁業署2021年5月就曾發布養殖漁業的政策規畫,目前全國魚塭約4.1萬公頃,「如果可以穩定國內的供需,我們認為大概是36,000公頃(魚塭)其實差不多就夠了。」意即,國內養殖漁業的上位政策是朝向縮減魚塭為目標。
國家重要能源政策,各部會各自行事,沒有互動意願、推諉塞責,想到什麼就做什麼,先劃大餅,實際上包含的問題不勝枚舉,不意外卻很無奈。
個人認為為避免假養魚真種電,在資格篩選上理應加強,但應該事前公告讓大家都清楚遊戲規則,而不是邊玩邊調整,而國家減少魚塭的政策是要滅魚嗎? 產銷問題應該控管的是放養量以及經濟魚種規劃,加強通路銷售以及國民對漁業的認識...,把魚塭面積與光電政策轉彎牽扯在一起,這個解釋我是不給過啦...。
新聞網址:https://www.twreporter.org/a/an-about-face-on-fish-and-electricity-symbiosis-pol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