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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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檢察官在偵查階段有判斷錯誤,刑事訴訟法設計了再議制度,讓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來審查不起訴處分有沒有錯誤,那如果再議失敗了呢?法律另外設計了一層檢討機制─交付審判制度,讓法院直接介入來判斷!一起來看本文的說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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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工作並非只要依照委託人的吩咐寫張狀紙呈報法院就可以收取委任費用了。被委任幫忙聲請交付審判的律師同時也會有權利調閱檢察官在偵查案件時所做成的卷宗和先前調查到的證據資料,甚至還能將卷宗資料以翻拍的方式帶回去撰寫聲請狀。【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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