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偵辦案件若認為犯罪嫌疑不足,會作出不起訴處分,如果不服,可以向高檢署提起再議,如果被高檢署駁回呢? 最後手段是: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
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如果認定被告不具犯罪嫌疑,會作出一份不起訴處分書,為了避免檢察官判斷錯誤,刑事訴訟法設計了再議制度,讓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來審查不起訴處分有沒有錯誤。
但「地檢署檢察官」和「高檢署檢察官」,畢竟都是檢察體系的人,難到不會有官官相護的可能?
就是因為這種疑慮,法律另外設計了一層檢討機制─交付審判制度,讓法院直接介入來判斷!
(一)誰可以聲請交付審判?
不起訴處分如果由告訴人提起再議,高檢署駁回再議,告訴人收到駁回再議處分書之後,可以在10日聲請交付審判;至於檢察官自行「職權再議」的情況,即便被高檢察駁回再議,也不能聲請交付審判。
請注意!交付審判採取「強制律師代理」,因此必須要委任律師聲請交付審判,沒有委任律師的話,程序就會不合法!
律師受委任後,可以閱覽卷證資料,將所有資料印回後,再仔細撰寫交付審判聲請狀,這項權利往往是個案的重點,因為這些資料可能是另外提起民事訴訟或其他案件的珍貴素材。
(二)由誰來進行審查?
交付審判制度,是由法院介入,判斷該不該起訴,例如台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作出一份不起訴處分,由台灣高等檢察署高雄分署來審查再議程序,再議被駁回的話,就是由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來處理交付審判案件。
(三)審查結果?
如果法院認為案件本來就應該不起訴處,就會裁定駁回交付審判;但如果認為案件應該要起訴才對,就會裁定交付審判,案件強制進入審判程序,由法院來判斷成不成立犯罪?成立犯罪的話要判多重?
1. 聲請交付審判後,審查的過程中並不會開庭,告訴人如果要補充意見,必須寫交付審判補充理由狀;被告自己要提出答辯意見,必須要寫答辯狀。
2. 聲請交付審判後,審查的期間相較於再議,會比較長,基本上兩個月以上才會有結果。
3. 交付審判成功的機率?在統計上是相當的低,基本上不到一成。
為了避免檢察體系濫權,刑事訴訟法設計了交付審判制度,由法院介入來判斷案件該不該起訴,雖然從統計數字來看,交付審判成功的機率很低,但律師在閱卷的過程中,往往會得到寶貴的素材,做為提起民事訴訟或其他案件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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