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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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販賣毒品,而且是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該罪的法定本刑就是死刑、無期徒刑。看過卷證資料,了解她其實是罪證明確、沒有空間。她在偵查中,已經自白、認罪,證據也極為明確,因此我勸她於審判中認罪、自白,可得必定減刑的利益。起初她同意,最後卻又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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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緣巧妙,在諸佛菩薩的指引下,我居然在一個偶然的機會,取得當初作證控訴他偽造有價證券證人的通緝書!我思忖著,這案件並不單純,恐有冤獄的可能,因此,我毅然受理了他的案件,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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