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法院指定,義務為她辯護。
她販賣毒品,而且是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該罪的法定本刑就是死刑、無期徒刑。
看過卷證資料,了解她其實是罪證明確、沒有空間。她在偵查中,已經自白、認罪,證據也極為明確,因此我勸她於審判中認罪、自白,可得必定減刑的利益。
起初她同意,最後卻又反悔。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上開罪者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因此,如果她在審判中,續為認罪、自白,必定減刑。但是她拒絕了。
審理中,在第一次對證人的交互詰問之後,證人的證詞當然對她不利,由於她的販賣數量極其微少,因此公訴檢察官當庭告訴她,如果她認罪,檢察官會同意她的自白,法官也當庭告知,如果她認罪,法官同意給她刑法59條的適用。
刑法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對於販賣少量毒品的罪犯,法院通常會考量上開兩個規定,鼓勵犯嫌不要心存僥倖的無謂否認,辯護人基於對犯嫌最大的利益,也會分析給予犯嫌了解。只是,最終選擇仍然在於犯嫌本身。
結果,當然她受到了重判。
於此案中,可以看到執法者的慈悲,面對罪證明確者,明確的告知此項法律上的利益,勸諭自白,獲得法律上的利益。對於她,則深覺遺憾,法院慈悲,給她一條路,如果她確實自白,必減一次,再經刑法59條的適用,再減一次,這樣,她可獲得自由的時間,必可減縮許多,出獄之後,真心悔改,歡慶未來的餘年。
再聊聊另一個案例。
相同也是受到法院的指定,義務為他辯護,妨害性自主的案子。從卷證上看,他確有與A女合意發生性行為,但不是用強暴的方式。
然而,A女卻於事後指控他強暴。第一審時,經過交互詰問的結果,法院判他與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並不認定他是強暴犯。檢察官上訴,二審時,二審法院依強暴行為判他有期徒刑5年餘。
起初,他對於這個判決不能接受,心理極不平衡,只是,在監獄一段時間後,接觸到佛光山法師的教誨,了解了因果的真諦,懺心唸佛、全部茹素。再去見他時,他已經可以分享佛法上的體證。
出獄迄今,依然茹素,全心專注於護生的事業。
一次與他用齋時,他笑著說:將以歡喜心、慈悲心,慶度未來的餘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