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麗計程車行。第二集|早年長輩缺錢都靠「標會」周轉1977年正是嘉義《華麗計程車》開幕營業,那時我的爸媽已經生養四個芋仔蕃薯,當年軍人薪資很微薄,雖然領有票券可以兌換油、鹽、米和麵粉等民生物資,學費也有減免(僅限前兩個小孩),但要養育孩子的繁重開銷壓力依舊不輕。特別是每學期開始的學費,孩子們的教育經費,往往靠「標會」解決當時缺錢周轉的困境。
|第68話|合會前言
壹、定義
民法第709條之1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貳、會首及會員的資格
民法第709條之2
參、會單
民法第709條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