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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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正是嘉義《華麗計程車》開幕營業,那時我的爸媽已經生養四個芋仔蕃薯,當年軍人薪資很微薄,雖然領有票券可以兌換油、鹽、米和麵粉等民生物資,學費也有減免(僅限前兩個小孩),但要養育孩子的繁重開銷壓力依舊不輕。特別是每學期開始的學費,孩子們的教育經費,往往靠「標會」解決當時缺錢周轉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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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有標會過,結果被倒會,從此不在標會
付費限定
前言 壹、定義 民法第709條之1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貳、會首及會員的資格 民法第709條之2 參、會單 民法第709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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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聽一個朋友說,他只剩一萬塊可以用了。 這位朋友平常月薪三萬多,每個月扣掉給家裡的錢還有房貸與保險,大約還有一萬初頭的錢可以使用,去年跟了一個會(標會),前一陣子因為要去澳門玩,於是把一個會期標下來,於是有了約八萬的存款。 沒過多久,他的標會錢居然只剩下一萬多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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厲害~高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