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合會」,一個傳統的民間理財方式,樓上揪樓下,左鄰右舍一起來「互助」的方式,許多老一輩的人應該都很熟悉。年輕一輩的或許只聽過「標會」或是「民間互助會」,其實內涵都是一樣的,就是「合會」。傳統民法並沒有「合會」的規定,基本上是從民間的習慣流傳而來,在民法修正時正式加進去明文規範,基本上也是實務重於理論的一個有名契約類型。本次就來簡單介紹一下這個歷久彌新的民間互助方式。
壹、定義
民法第709條之1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實例】甲邀集了乙、丙、丁三人共同參與一互助會,約定從111年1月1日起標,每月1日開標,約定會款為1萬元,最低標金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