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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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壹、定義 民法第709條之1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貳、會首及會員的資格 民法第709條之2 參、會單 民法第709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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