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73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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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74.06.03增訂公布→96.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73條之1(收養之要件(二):不得近親)(96.05.23修正公布)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