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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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書坊
2024/08/22
民法第1162條(未依期報明債權之效力:僅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19.12.26制定公布)之條文及立法沿革
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二節 刪除(原:限定之繼承)(§1154~1163)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62條(未依期報明債權之效力:僅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19.12.26制定公布)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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