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62條(未依期報明債權之效力:僅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19.12.26制定公布)之條文及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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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二節 刪除(原:限定之繼承)(§1154~1163)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62條(未依期報明債權之效力:僅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19.12.26制定公布)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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