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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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三章 遺囑\第二節 方式(§1189~119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97條(口授遺囑之鑑定:親屬會議→法院)(19.12.26制定公布)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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