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三章 遺囑\第二節 方式(§1189~119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97條(口授遺囑之鑑定:親屬會議→法院)(19.12.26制定公布)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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