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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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三章 遺囑\第二節 方式(§1189~119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 民法第1195條(口授遺囑之方法:筆記或錄音)(74.06.03修正公布)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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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三章 遺囑\第二節 方式(§1189~119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 民法第1196條(口授遺囑之失效)(74.06.03修正公布)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理由: 按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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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三章 遺囑\第二節 方式(§1189~119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97條(口授遺囑之鑑定:親屬會議→法院)(19.12.26制定公布)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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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針對遺囑的種類及立遺囑的注意事項進行了詳細解說,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五種立遺囑的方式。並針對如何有效立遺囑以及防止遺囑無效的情況進行了分析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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