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79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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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一節 婚約(§972~979之2) 立法沿革︰ 74.06.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79條之1(贈與物之返還)(74.06.03增訂公布)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理由: